2014年3月至8月間,被告人朱某、劉某夫婦以每粒0.19元的價格,購買無生產日期、無生產廠家、無批準文號的“三無”散裝“減肥”膠囊60萬粒,自行按照30粒/包進行包裝,并貼上“中藥減肥丸”標簽、用法、注意事項等字樣,通過微信、微博進行廣告宣傳,并以2包1個療程,每合140元至320元不等的價格,向下家被告人劉某等不特定人員銷售,并且招收下級代理商,共計銷售約55萬粒,銷售金額約120萬元,非法獲利約100萬元。
下家被告人劉某等人購得上述“中藥減肥丸”后,為賺取差價牟利,同樣通過微信、微博描述已經親身體驗具有減肥療效的方式,繼續向不特定人員進行廣告宣傳,同時招收下級代理進行加價銷售,其中被告人劉某共計銷售20余萬元,非法獲利6萬余元;被告人周某等6人銷售4萬元至3000元不等,非法獲利1萬元至1000元不等。
案發后,經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對查扣的“中藥減肥丸”進行抽樣檢測,上述“中藥減肥丸”中含有國家規定的違禁成分“西布曲明”,對人心腦血管有損害作用。安吉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也對上述“中藥減肥丸”作出屬于假藥的認定。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劉某等人違反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其行為已觸犯刑律,均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庭審中,10名被告人均自愿認罪,積極退繳全部或部分違法所得。結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性及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等,遂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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