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運,互聯網交通平臺“拼車回家”的參與者越來越多,隨著“拼車熱”的興起,交管部門也開始有所行動。近日,廣州市春運指揮部表示,將嚴管不具備營運資格的拼車業務,一經查獲依法依規處理。廣州市交委也表示,以盈利為目的利用私人車輛從事拼車、順風車屬非法營運行為。有人指出,“以盈利為目的”恐成“于法無據”的規定。
日前,交通運輸部召開春運服務新聞發布會,有關負責人明確表態:鼓勵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拼車回家”,同時也提醒拼車雙方能夠明晰權益,以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由此,民間流行了近兩年的“拼車回家”終于得到官方認可,無論是各大互聯網交通平臺,還是搶票搶到手抽筋的回家心切者,都不亦樂乎。有關部門這一既順應民意,又能緩解春運交通壓力的表態,值得點贊。
然而,由于《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規定了“非法營運”,且對這一概念沒有作出清晰的界定,各地在監管“拼車回家”合法性上尺度不一。比如,南京市客管部門表示,拼車只要收取費用,就會被定義為非法營運,客管部門會予以打擊制止。廣州似乎也是嚴禁私人車輛拼車產生費用,以至于有網友吐槽:以后拼車回家都不敢收油費了,一不小心就成“盈利”,要被查。
歸根結底,是對拼車中的“盈利”概念沒有厘清:如果沒有盈利,那么就談不上“營”運,更談不上非法;如果產生費用了,那么多少錢才算盈利?既然是出行,必然要產生費用。而事實上產生了費用并不能等于盈利。朋友、同鄉、同事之間拼車回家,注定要有油費、高速公路費、過橋費等等,甚至于再加上汽車的磨損折舊,諸如這些都可歸類為出行成本。既然是拼車回家,共同分擔出行成本,甚或于拼車一方承擔全部現時費用,而另一方只承擔汽車的磨損折舊,都是在情理之中的。
從法律意義上講,拼車回家應該分為兩種情形:民事行為和商業行為。若不以盈利為目的,拼車原本就屬于民事行為,在沒有民事糾紛之前,行政部門是不能過多干涉的;當然,不具有營運資質的私家車發生商業行為,是屬于違法的。依照常識,所謂盈利,應該是在去除出行成本之后發生的盈余。從這個意義上說,拼車只要收取費用就被定義為非法營運,是不合常理的,因為這筆費用很可能就是一半的油費和過路費,拼車雙方都沒有盈利,而是從拼車的共享經濟模式中都有受益。
由此可見,鼓勵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拼車回家,需要明確界定“盈利”概念,將那些純民事行為打撈出來交給民間社會。鑒于以往一些地方不乏“釣魚執法”,甚至于順路接趟同事都可能被認定為“非法營運”而扣車罰款,對春運期間的拼車回家,既然鼓勵就要有保護條款,否則執法糾紛或許會比民事糾紛要嚴重。而避免后者,不妨以有效的途徑對拼車行為予以提前認定,并明晰和約定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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