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玩火成癮,竟拿喝酒為借口
冬天也是火災的高發(fā)期。今天,鼓樓法院的法官給大家講一個與火有關(guān)的案例。一名青年玩火上癮,喝了酒就要出門放火,3天放了6場。當然,他面臨的也是法律的制裁,鼓樓法院判處他有期徒刑7年。
案發(fā)
莫名失火,面包車摩托車被燒
事情要從去年1月18日說起,那是一個寒冷冬夜。市民小趙下班后,將電動車停在樓下車棚,就回家了。第二天,他去車棚拿車時,發(fā)現(xiàn)電動車已面目全非,只剩下空殼和一堆灰。
這樣的火災此后又發(fā)生了好幾起。去年1月19日凌晨4點多,市民小彭聽到院子里有很大的響聲,起來一看,車棚著火了。他急忙跑下樓,發(fā)現(xiàn)自己的電動車已被燒毀。
去年1月21日,又一場大火,一輛面包車和一輛摩托車被燒毀。此外,一個用來堆放雜物的簡易棚子也被燒了。
慣犯
接二連三的火都是他放的
接二連三的火災,到底是巧合,還是有人故意為之?警方經(jīng)調(diào)查,抓獲了犯罪嫌疑人王某。他承認,這幾場火都與他有關(guān)。
據(jù)他交代,去年1月19日,他點燃一輛電動車上的擋風布。次日,他將某電影院洗手間自動販售機上的塑料紙燒了。第3天凌晨,他燒了那個簡易棚子,又點燃了一輛摩托車上的布,后引燃停放在旁邊的面包車。隨后,他還將停放在路邊的貨車尾部防雨布點燃。凌晨4點多,他點燃了另一輛摩托車前面的擋風布。短短3天時間,放了6場火!去年1月26日,王某因涉嫌犯放火罪被刑拘,同年3月3日被逮捕。
經(jīng)司法鑒定,王某無精神病,作案時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鼓樓檢察院指控王某犯放火罪,去年9月提起公訴。鼓樓法院審理后判處他有期徒刑7年。
檔案
縱火成癮,出獄幾個月就手癢
王某,1989年出生。翻開檔案發(fā)現(xiàn),他竟是縱火慣犯。
2008年,王某犯放火罪、盜竊罪,獲刑5年,罰金2000元,2011年4月28日被假釋。2012年,王某犯盜竊罪,獲刑6個月,罰金1000元,連同前罪未執(zhí)行完的有期徒刑1年10個月5天,罰金2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2年2個月,罰金3000元。
2013年,王某犯放火罪,獲刑1年6個月,結(jié)合前罪,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3年2個月,罰金3000元。2014年10月31日,王某被釋放。而這次犯罪,離他被釋放不足3個月。
直面當事人
自稱放火是因酒后沒有意識
公訴人:為什么放火?
王某:喝酒之后沒有意識。
公訴人:你怎么知道自己在什么地方放火?
王某:辦案單位問我是不是,我印象中在這個地方放火。
公訴人:你既然有印象放火了,之前有過放火的前科,為什么還要放火?
王某:沒有任何動機,喝酒之后就放火了。
審判長:你曾經(jīng)因為放火罪被判過刑,你也知道放火是有危害的,是違法的,為什么還要做?
王某:當時在工廠上班,閑得無聊,就喝酒了,喝酒后看到車上有防風布就點了。用打火機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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