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這人人都知道,不過,一般大家都把這里面的“車”定義為機動車,認為騎個電瓶車、自行車就沒事,其實不然。
近日,江東區人民檢察院對一起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車的案子提起公訴。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毛某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通訊員 江健 記者 吳依瀅
毛某是寧波本地人,今年52歲的他已有兩次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前科。所以,如果出門要喝酒,他會開著自己那輛兩輪的無牌電瓶車出去。
去年9月的一天晚上,毛某一人在家里邊吃飯邊喝酒。吃完飯后,他騎著自己的電動車到朋友家去聊天。聊完天還不夠盡興,大家又去了一家牛肉面店吃夜宵喝酒,一直到晚上11點多才結束。
與朋友分開后,毛某就騎著電動車回家。騎到曙光一村附近時,他看見路上圍著一群人,便湊過去看看發生了什么事。
原來是交警正在處理一場刮擦事故。
正當毛某饒有興致地站在人群中看熱鬧時,被處理事故的交警發現,毛某此時面紅耳赤,交警懷疑他喝了酒,便上前對其做例行檢測。
想著自己沒開汽車,毛某當場承認自己喝酒,但辯解喝酒騎電動車不違法,拒絕做酒精呼氣檢測。于是,交警強制將毛某帶至醫院抽血檢驗,結果其血液酒精含量高達174mg/100ml。
雖然毛某當時駕駛的是電瓶車,但根據《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規定:電動自行車是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整車質量應不大于40kg,最高車速應不大于20km/h,且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經車輛司法鑒定所鑒定,毛某駕駛的這輛電動車整車質量達到99.5kg,且無人力騎行裝置,已經超出了電動自行車的標準,該車符合兩輪摩托車標準,屬于機動車。
經承辦檢察官耐心向毛某解釋和說明,毛某對自己違法行為后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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