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兩名被告在法庭上承認對楊某的死負有責任,但稱賠不起。京華時報記者趙思衡攝
聾啞人楊某在酒桌上口吐白沫,兩名同飲工友認為其“沒氣了”害怕擔責,遂將楊某背到一處廢墟拋棄,楊某被發現后已經死亡。楊某家屬將兩名工友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近50萬元。昨天上午,通州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兩名被告承認有過錯,但稱家境貧困無力賠償。
案情
男子酒后猝死
2014年9月28日下午6點多,順義區永順南街一工地,楊某與工友文某和陶某下班后商量到附近吃飯喝酒。
被告陶某稱,他們3人是老鄉,認識已有4年,平日里也會在一起喝酒。當晚8點左右,他們在飯店點了一瓶白酒。喝完后,楊某又要了一瓶白酒,剛喝完第一杯,楊某就開始口吐白沫暈倒在飯桌上,“他一般喝醉后就會睡覺,當時也沒在意”。陶某與文某上前拍楊某的身子,楊某沒有反應。陶某稱,他把手放在楊某的鼻子處發現已經沒有了氣息。兩人走出飯店商量,因擔心惹上官司,決定將楊某丟棄。兩人返回飯桌,將楊某背到飯店附近一處廢墟處丟棄,隨后各自返回工地的宿舍。
當天晚上10點左右,案發地附近一水果攤攤主去廢墟處上廁所時,發現一男子躺在地上隨即報警。
楊某的哥哥楊明華稱,晚上10多他給弟弟打電話,接電話的是派出所民警,得知弟弟已經死亡。事發第二天,民警到工地排查。陶某和文某在接受警方詢問時否認曾與楊某一起吃飯。經警方多次詢問,兩人才承認將楊某扔到廢墟處。
庭審
死者身亡時間無法確定
昨天上午9點半,死者哥哥楊明華與代理律師坐在原告席。死者的兩名工友文某和陶某坐在被告席。文某現年51歲,陶某現年46歲,兩人均為四川省廣元市人。
由于兩人不認字,庭審中,法官宣讀了相關證據材料。2014年9月28日下午6點,死者楊某和兩被告一起在通州區某飯店吃飯喝酒,后楊某被兩被告背到永順南街北側廢墟處拋棄。當晚10點,楊某被發現已經死亡。經過公安司法鑒定,解剖檢驗見楊某會厭部有一塊狀豆腐皮,符合哽死特征(哽死是指異物堵塞呼吸道引起的缺氧性窒息死亡),后公安機關以過失致人死亡對此立案偵查。
2015年8月,通州區檢察院以證據不足,對被告作出不起訴決定。通州區檢察院不起訴理由說明書顯示,楊某死亡的原因符合哽死,與其死亡之前大量飲酒有一定關系。如果楊某在被背出飯店之前死亡,那么其死亡與工友行為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如果楊某是在被背出飯店后沒有被人發現而得不到救治死亡,那么其死亡與工友的行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本案現有證據無法證實楊某的死亡時間,即無法確定楊某是在飯店內死亡還是被背出飯店之后死亡。
被告稱有過錯但賠不起
楊明華稱,弟弟是聾啞人,沒有娶妻。他們的父親已經85歲,獨自一人在老家四川生活,生活困難。十多年來,他與弟弟到北京工地打工,只有每年過年回老家,“好端端的人,說沒就沒了,他們耽誤了弟弟的搶救時間一定要進行賠償”。楊明華認為,弟弟與兩名工友一起喝酒吃飯,其間弟弟出現不良癥狀后,兩名工友不但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反而將弟弟拋棄于隱蔽處,導致無人發現才死亡,因此兩名工友對弟弟的死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遂將兩名同桌喝酒人陶某和文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承擔連帶責任,賠償各項損失共計495842元。
庭審中,兩名被告沒有代理律師,話語很少。被告陶某稱,對于楊某的死自己有責任,但是其家境貧困,實在賠不起。被告文某沉默片刻稱,他也有責任,但賠償數額太高,自己同樣賠不起。
法官詢問,“為什么將楊某扔到廢墟處?”文某稱,當天晚上,他們3人一起吃飯喝酒,中途看到楊某口吐白沫并趴在桌上一動不動。幾分鐘后發現他已經癱掉,把手放到鼻子處已經沒有了氣息。“當時嚇蒙了,不知道該怎么辦,擔心會惹上官司,才把他背到廢墟處,想撇清關系。”
陶某稱,當時沒有叫救護車是認為死的人是不能救活的,所以叫救護車沒有用了,但也不敢報警,害怕償命擔責任。
楊明華稱,弟弟死后身上只有一部手機,身份證件及身上的現金都沒有了,“我認為是他們倆拿走了,身份證件被拿走了,身份就不好確定”。文某和陶某則堅決否認。文某稱,沒有拿過楊某身上的任何東西。
此案未當庭宣判。
觀點
四種情況同飲者須擔責
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尹富強表示,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構成此罪必然有致人死亡的結果且有行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為,而且還要求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此案有死亡的結果,有拋棄楊某的行為,但尚無法證明被告是否有致人死亡的行為,其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無論是喝酒中死亡還是拋棄后死亡都要進一步分析死亡的原因是什么,以及行為人的行為與死亡結果是否有因果關系。
如果有證據證明因拋棄而導致死亡,則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可能性較大;若有證據顯示是死亡以后把尸體搬到其他地方,則尚不足以認定為犯罪行為。
尹富強稱,酒友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一般有四種情形:一是強迫性勸酒,明知對方不能喝酒,或明知對方身體有疾病,對方已經明確表示身體不適的情況下,仍然勸對方飲酒者,要承擔由勸酒引起的一切責任;二是明知對方喝醉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在無人照顧的情況下存在危險,清醒酒友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或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醉酒者一旦出事清醒者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三是酒后駕車未勸阻,對于醉酒的酒友其他人應當勸阻其不得駕車,如果未加勸阻則就有可能承擔由此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四是宴會的主人應當采取一定的措施以確保參加宴會的每個人的必要安全,對飲酒者要告知或勸阻不得開車并注意安全的提示,否則醉酒者一旦出現意外事故,酒宴召集者就可能要承擔一定程度的法律責任。
案例
男子醉駕上高速身亡酒友擔責
2014年10月20日,劉某與曹某、曹某某、郭某在一飯館喝酒。席間,曹某和曹某某都給劉某倒過酒,但沒有強制勸酒、灌酒。當晚8時許,郭某先離開。晚10時18分許,曹某、曹某某和劉某一起走出飯館后分頭離開。次日0時,劉某騎著摩托車在G7高速公路上由北向南逆向行駛,與梁某駕駛的轎車迎面相撞。劉某倒地后又被對向駛來的任某的轎車軋過,當場死亡。
事故發生后,劉某父母將梁某、任某及兩人車輛所在的保險公司,與劉某喝酒的曹某、曹某某和郭某3人訴至海淀法院,索賠各項損失約95萬元。
海淀法院審理后認為,曹某、曹某某和郭某均知道劉某是開摩托車前來飲酒,且劉某已達醉酒狀態,因此3人負有勸阻劉某酒后不要駕車的義務。因郭某提前離開,不具備履行該項義務的時間條件,故判定其不承擔賠償責任。曹某和曹某某與劉某同時離開,兩人都看見劉某拿著頭盔,并知道劉某的摩托車停在飯店門口,但兩人在明知劉某會酒后駕駛機動車離開卻沒有勸阻,從而加大其安全風險,故兩人存在一定過錯。最終,法院判定曹某和曹某某各自承擔2%的賠償責任。
未將醉酒女友送到家男友賠錢
去年年底,21歲的女孩姜麗(化名)跟朋友在外吃飯喝了不少酒,其男朋友林小波(化名)得知后,便騎電動車接其回家。到了小區附近,姜麗說自己可以過馬路回家,讓林小波離開。姜麗在翻越馬路中間的隔離欄時不慎摔倒,被汽車撞亡。姜麗的父母將林小波告上法庭索賠。
法院審理認為,對于姜麗醉酒后不穩定的情緒及自我保護能力的降低,林小波理應給予更多的關注,但他顯然沒有盡到適度、合理的提醒、注意和照顧的義務。看到姜麗攀爬隔離欄,林小波也沒能將她攔下,這是導致姜麗遇車禍死亡的原因之一,林小波應承擔相應責任。法院判決林小波承擔10%的責任,根據前期車禍的責任劃分,賠償姜麗父母1.8萬余元。
京華時報記者鄭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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