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1日,王女士在超市分別購買了17袋某品牌老湯濃香醬牛肉,秘制醇香醬牛腱和濃郁五香醬羊肝,共計695.20元。上述3個食品外包裝袋上記載的生產標準GB/T 23586-2009,配料表中均含有食品添加劑(焦糖色)。王女士訴至一審法院稱,自己購買了上述3種產品后發現,產品標準號對應的是醬鹵肉制品,但經了解,食品添加劑“焦糖色”的使用范圍不包括醬鹵肉制品。故涉案產品屬于濫用食品添加劑的不安全食品,請求判令自己退還商品后,超市退還貨款并進行10倍賠償。
超市辯稱,涉案食品本身是醬制品,符合焦糖色的使用范圍。10倍賠償的前提是食品存在質量安全問題,并且銷售方在明知產品本身存在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下進行銷售時,銷售方才應承擔責任,故不同意王女士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超市方提出上訴。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女士在超市購買的食品外包裝袋上記載的生產標準號,對應的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記載的焦糖色的使用范圍不包括醬鹵肉制品,而涉案產品外包裝袋上記載的配料表均有食品添加劑焦糖色,故超市向王女士銷售的涉案食品違反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劑,亦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故維持一審法院判決。
作者:熊琳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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