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人者毫無悔意 公訴人建議重判》后續:
“11·27”華聯超市殺人案一審宣判
手段殘忍危害大 案犯被判處死刑
廣西新聞網-南國早報南寧訊 (記者彭寧莉 通訊員趙秀貞)男子周凌俊從超市購物回家后發現少了部分商品,返回超市討說法,當要求親自查看監控視頻被拒后,突然掏出匕首將9人捅傷。今年1月21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周凌俊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經審理查明,2014年11月27日上午,周凌俊在南寧市亭洪路45號北京華聯超市購物回家后,發現少了部分所購買的物品,懷疑被超市的收銀員偷走了。當天下午2時許,周凌俊攜帶購物小票到華聯超市討說法,并要求親自查看超市的監控視頻。因該要求未獲得同意,周凌俊心生不滿,隨即從腳踝處拔出隨身攜帶的匕首,朝身旁收銀員曾某頸后部、胸背部等處猛捅數刀,又持刀追捅超市內其他工作人員和顧客。周凌俊的行為造成7名被害人重傷二級損傷,2名被害人輕傷二級損傷。
法院認為,周凌俊在公共場所持刀殺人,且濫殺無辜,主觀上有殺人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殺人行為,并造成9名受害人受傷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經查,周凌俊在案發期間患有關系妄想、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癥,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且其故意殺人未遂,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但綜觀全案,周凌俊作案前后意識清楚,對自己殺人行為性質及法律后果均有清醒認識,作案時具有實質性的辨認能力,屬于智能正常,其殺人行為及過程并非受到其精神病癥狀直接支配所致;周凌俊僅因小事即持械肆意行兇殺人,在行兇過程中濫殺無辜,行刺時均朝被害人要害部位連續捅刺,可見其手段之兇殘;周凌俊犯罪情節惡劣,主觀惡性極大,本案未造成人員死亡,主要是因為受傷人員及時得到搶救的結果,并非他殺人手段有所節制。周凌俊系有意報復社會,嚴重危及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其人身危險性極大;且該故意殺人事件的發生,造成當地民眾極度恐慌,很長時間內民眾不敢到超市等公共場所購物、活動,嚴重破壞了當地社會公共安全、社會經濟等秩序。
綜上,周凌俊雖具有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但鑒于其殺人主觀惡性大,殺人手段殘忍,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故中院依法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周凌俊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新聞跟進
轟動一時的“11·27”華聯超市殺人案一審宣判
雖經鑒定患有精神分裂癥
捅傷9人的周凌俊仍被判死刑
廣西新聞網-當代生活報訊(記者 王斯 通訊員 孫曉梅) 28歲的周凌俊在華聯超市購物,回到家后發現少了物品,懷疑被超市收銀員偷拿,便返回超市討說法。在要求親自查看監控視頻被拒后,周凌俊突然掏出匕首將9人捅傷。1月21日,這起備受社會關注的“11·27”華聯超市殺人案公開宣判,一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周凌俊死刑。周凌俊表示不服,當庭表示要上訴。
2014年11月27日上午,周凌俊在南寧市亭洪路北京華聯超市購物返回家中后,發現少了部分購買物品,周凌俊懷疑被華聯超市的收銀員偷走。當日下午2時許,周凌俊攜帶購物小票到華聯超市討要所丟失的物品,并要求親自查看超市的監控視頻。因該要求未獲得同意,周凌俊心生不滿,隨即從腳踝處拔出隨身攜帶的匕首,朝身旁的收銀員曾某的頸后部、胸背部等處猛捅數刀。隨后,周凌俊又持刀追捅超市內的其他工作人員和顧客,直至被他人當場制服。當日,周凌俊的行為造成曾某等7人重傷,李某、陳某輕傷二級。
去年9月22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該案。據悉,周凌俊于2011年大專畢業后,從事過多份工作,但工作時間都不長。案發前半年,周凌俊表現不正常,甚至懷疑父母迫害他。案發后,南寧市第五人民醫院對周凌俊進行了精神鑒定。經鑒定,周凌俊患有精神分裂癥,作案時處于發病期。法院認為,周凌俊在公共場所持刀殺人,且濫殺無辜,其主觀上有殺人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殺人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法院同時認為,周凌俊在案發期間患有關系妄想、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癥,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且其故意殺人未遂,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但是,縱觀全案,周凌俊作案前后意識清醒,對自己殺人行為性質及法律后果均有清醒認識,作案時具有實質性的辨認能力,屬于智能正常。周凌俊的殺人行為及過程并非受到其精神病癥狀直接支配所致。
一個有精神疾病的人犯罪,又沒有造成人員死亡,法院為何會如此重判?從宣判詞中,記者發現法官多次用了“惡劣”“嚴重”等詞。
法院認為,周凌俊心胸狹隘,僅因小事即持械肆意行兇殺人,在行兇過程中濫殺無辜,行刺時均朝被害人要害部位連續捅刺,可見其殺人意圖之堅決,手段之兇殘。周凌俊犯罪情節惡劣,主觀惡性極大,共造成7人重傷2人輕傷二級的結果。最終未造成人員死亡,只是因為受傷人員及時得到相關醫院竭盡全力搶救的結果,并非周凌俊殺人手段有所節制。
法院還認為,周凌俊有意報復社會,嚴重危及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其人身危險性極大。周凌俊在超市故意殺人事件發生后,造成當地民眾極度恐慌,很長時間內民眾不敢到超市等公共場所購物、活動。嚴重破壞當地社會公共安全、社會經濟等秩序。周凌俊犯罪的危害后果極其嚴重。
由此,周凌俊雖然具有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但鑒于其殺人主觀惡性大,殺人手段殘忍、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遂做出上述判決。同時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受害人2萬余元。
宣判后,周凌俊大喊要上訴,在拉出法庭的一刻,周凌俊還不斷高喊自己是被陷害的。
34名精神病人被判刑
法院認為,病人長期缺乏治療與監管是主因,建議家人多關心他們
廣西新聞網-南國早報記者 彭寧莉 通訊員 曾德昊
1月21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媒體通報了2013年~2015年南寧市兩級法院精神病人犯罪案件審理的基本情況,同時對如何防止和減少精神病人犯罪提出建議。3年間,共審結38件精神病人犯罪案件,其中21件的罪名為故意殺人罪。時間突發、侵害對象隨意、賠償能力低,這些都是精神病人犯罪案件的主要特點
1 數據
38起精神病人犯罪案件
據不完全統計,2013年到2015年間,南寧市兩級法院審結的精神病人犯罪案件共38件38人,造成24人死亡、9人重傷、15人輕傷的嚴重后果。精神病人犯罪呈現出時間上突發、侵害對象隨意、手段和后果嚴重、賠償能力低,以及造成的不穩定因素多等特點。
在已審結的38件精神病人犯罪案件中,涉及罪名最多的為故意殺人罪,占了21件,其次分別為故意傷害罪、盜竊罪、搶奪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等。38名精神病被告人的判刑幅度在拘役到死刑之間,有34人被判刑(詳見圖表),還有4人因依法不負刑事責任被決定強制醫療。
2 原因
長期缺乏治療與監管
綜觀這些精神病人犯罪案件,起因一般有以下幾個:首先,精神病患者缺乏長期有效的治療,一方面,有些病人家屬不知家人患有精神病,也就不能盡到要求精神病人及時治療的義務,另一方面,大多數精神病人的家庭由于經濟條件的限制而放之任之,有的也只能買些便宜的基礎藥物進行簡單治療,缺乏身體、心理、行為方式等全方位科學醫療。
其次,監護缺失、責任主體不明確。多數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因年老體弱、經濟困難,都沒有履行好監護義務,精神病人所在的單位和居住地居委會、村委會,也未負起監護責任。
另外,社區機構參與管理的能力也有限。由于沒有專門的管理經費,且對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的管理難度大,危險性增高,社區干部參與管理的能力受到限制,只能依賴公安部門。
而對于精神疾病監管與醫療的法律規定執行不到位,也導致對精神病人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3 建議
家人的關心不可缺少
為防止和減少精神病人犯罪,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首先,從病理學的角度來看,家人的關懷和照顧對病情的恢復和控制更為積極有效。只有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履行了自己的職責,才能對精神病人犯罪進行事前預防。家庭成員應當能夠接受精神病人生病的事實,不遮掩,不排斥住院治療。全社會也應當給予精神病人人文關懷,不歧視。
其次,應通過法律明確精神病人的監護義務,并通過司法、執法來強化其監護的責任。例如應明確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對精神病人嚴加看管和醫療,而不應僅限于作為一種精神病人犯罪后的補救措施。
同時,建議把精神病人的管理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增加設立精神病人強制醫療機構。例如可將更多的醫院和醫療機構一同納入強制醫療體系,根據被強制人的病情及家屬意見,允許對醫療機構或者場所進行選擇治療。如選擇回原籍地進行治療,精神病人的醫療費用還可以直接與當地社會保障綜合體系掛鉤,減輕國家強制醫療費用支出負擔。
加強防范宣傳教育,對發現有肇事肇禍苗頭的精神病人情況,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警,為做好事前預防和處理工作贏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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