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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揚琳”不正當競爭 此藝名被判停用
來源:中國經濟網 發布時間:2016-01-20 18:01:22

歌手胡楊琳供圖/CFP

中國經濟網訊今天(1月20日)下午,歌手胡楊琳(藝名胡楊林)起訴老東家北京太格印象傳媒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格印象)及該公司旗下簽約藝人桂瑩瑩(藝名胡揚琳)不正當競爭一案在北京朝陽法院(以下稱朝陽法院)一審宣判。胡楊琳本人及桂瑩瑩本人均未到庭。法院認定太格印象、桂瑩瑩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桂瑩瑩不得使用藝名“胡揚琳”進行演藝活動,刪除其個人主頁、太格印象官網、公司法定代表人新浪微博關于“胡揚琳”的宣傳內容及“聲明”,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23.3萬余元。

因與老東家太格印象解約后,老東家另謀新人桂瑩瑩演唱自己的成名曲《香水有毒》等歌曲,并取藝名“胡揚琳”,歌手胡楊琳(藝名胡楊林)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太格印象及桂瑩瑩訴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禮道歉并索賠損失213萬余元。

庭審中,太格印象及桂瑩瑩辯稱,桂瑩瑩系經商標權人授權合法使用“胡揚琳”商標,桂瑩瑩藝名“胡揚琳”與胡楊琳的中文名、外文名、別名均不相同,不會對公眾造成誤導,故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同時,其主張桂瑩瑩與胡楊琳演唱《香水有毒》等歌曲的時間并無重疊,且胡楊琳已在《世界電影畫刊》從事專欄寫作,并作為合伙人參加VQ果汁“中高層管理者、代理商工作會議”,其現身份已不是歌手,故二者不存在競爭關系,亦不會產生混淆。

此外,太格印象及桂瑩瑩認為,胡楊琳不具有其所稱的市場知名度,訴訟請求亦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太格印象官網和趙天野微博所發材料及聲明,目的旨在向公眾告知桂瑩瑩與胡楊琳的區別,并未侵犯其合法權益,桂瑩瑩個人主頁內容真實合法,故胡楊琳均無權要求刪除。

法院經審理查明:胡楊琳與太格印象自2004年開始合作。2005年起,胡楊琳即以“胡楊林”為藝名推出網絡歌曲《香水有毒》。2006年至2009年,胡楊琳作為太格印象簽約歌手,以“胡楊林”為藝名進行了多種演藝、宣傳活動。包括2006年、2007年、2009年,先后發行了《有故事的女人*胡楊林*香水有毒》、《我們的故事*胡楊林*寬恕無罪》、《胡楊林*與幸福有關》三張個人專輯,演唱過多首影視歌曲。歌曲《香水有毒》曾榮獲“2006十大金曲獎”、“第十三屆全球華語音樂榜中榜——Jamster年度最受歡迎手機鈴音獎”,胡楊琳本人亦曾獲亞太音樂榜新人獎提名、“新城勁爆獎——最佳無限彩鈴下載音樂大獎”。多家媒體曾對胡楊琳及其演藝活動進行報道。

2009年11月18日,胡楊琳以太格印象違約為由發送《解約通知書》。雙方之間引發訴訟,2011年1月,法院終審判決,確認雙方之間的《演藝經紀合同》自2009年11月18日解除。

解約后,胡楊琳繼續使用藝名“胡楊林”從事演藝活動。包括參加全國多地的演唱會、頒獎晚會、推廣活動,推出EP《胡楊林*愛上了癮》、《胡楊林*JOY*你為何對我這么好》,參演《第五大名著》、《坑兒》、《農谷之戀》等多部影片,多家媒體繼續對其演藝活動進行報道。

2013年4月,桂瑩瑩簽約太格印象,并開始使用藝名“胡揚琳”進行演藝、宣傳活動。

2013年4月14日,案外人太格印象文化公司注冊了“胡揚琳”文字商標,服務類別為組織表演(演出)、錄像帶發行、電視文娛節目等。2013年4月30日,太格印象文化公司將該商標授權桂瑩瑩作為藝名使用。

2013年7月10日,太格印象在其官網、法定代表人趙天野新浪微博中發布題為“太格印象特發聲明,胡揚琳接棒《香水有毒》”的帖子,稱已與歌手胡楊林(胡楊琳)解約多年,決定收回《香水有毒》等31首歌曲演唱權,并授權新簽約歌手桂瑩瑩(藝名胡揚琳)演唱,新簽約歌手胡揚琳為《香水有毒》等歌曲唯一擁有合法演唱權人。此外,太格印象官網及趙天野微博均有“情歌天后胡揚琳重磅推出《香水有毒》”、“胡揚琳民間春晚發布會傾情獻藝”、“胡揚琳做客華語音樂排行榜”等多個宣傳帖。

此外,太格印象還為桂瑩瑩設置了“胡揚琳主頁”,該主頁上方有“胡楊琳照片”、“胡楊琳簡介”、“胡楊琳音樂鏈接”、“胡揚琳新聞”等鏈接,中部為桂瑩瑩的照片及公司簡介;在“胡楊琳簡介”中,有對桂瑩瑩的介紹,包括主要經歷、音樂作品、獲獎經歷、參加演出等。針對該主頁中為何既包括“胡楊琳”又包括“胡揚琳”的內容,太格印象及桂瑩瑩均未作出合理解釋。

同時,法庭查明,2013年至今,有多個網友在胡楊琳新浪微博@胡楊林中留言,就“胡楊林”還是“胡揚琳”進行求證。網友評論稱“胡姐姐,昨晚特意去GD酒吧看你,沒想到被騙了”;“今天在河北張家口宣化mlx酒吧還有ktv有你的演唱會還有簽名會,不知道是不是冒充你,感覺她和你照片不是很像”;“無意中聽歌,《香水有毒》,聽起來感覺就別扭,仔細一看,名字居然是胡揚琳!……”;“這哪里是胡楊林,這是冒牌貨吧”等等。

胡楊琳因本案訴訟支出公證費、律師費、差旅費33570元。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胡楊琳、桂瑩瑩作為歌手,太格印象作為藝人經紀公司,均在文化市場上創造、傳播文化產品并獲取收益,均屬于文化市場中的經營者。即使在與太格印象解約之后,胡楊琳從事專欄寫作并以合伙人身份參加商業會議,亦不能否認其仍在從事演藝行業的事實,故雙方仍存在競爭關系。

姓名權是民法中的人格權,權利人有權禁止他人冒用自己的姓名。同時,當自然人的姓名具有商品來源的標識意義,能夠發揮出引導消費者做出消費決定的作用時,姓名就同時具有了商業標識的意義,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對自然人姓名的保護是民法姓名權在市場競爭中的延伸,其側重制止引起市場混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權利人的財產利益和消費者權益。

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姓名既包括自然人的真名,也包括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筆名、藝名,其既具有一定財產屬性,又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在市場競爭中,當具有商品來源意義的自然人姓名、藝名等被他人假冒,足以引起市場混淆時,權利人可以尋求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本案中,胡楊琳自2005年使用藝名“胡楊林”發布網絡歌曲《香水有毒》之后,通過對其藝名的大量、持續使用及宣傳,使“胡楊林”與胡楊琳已經建立了緊密的市場聯系,并具有了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在與太格印象解約之后,胡楊琳仍持續以“胡楊林”為藝名進行大量的演藝活動和宣傳推廣至今,“胡楊林”已不僅僅起到藝名的作用,同時還具有了識別商品及服務來源的作用。故藝名“胡楊林”既屬于胡楊琳的人格權,也屬于商業標識,具有人格和財產雙重屬性,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范圍。

桂瑩瑩作為太格印象的新簽約歌手,同屬演藝行業的從業人員,其應當知曉胡楊琳在先使用“胡楊林”為藝名并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在此前提下,桂瑩瑩仍使用與“胡楊林”字形、讀音均極為相似的“胡揚琳”作為藝名從事演藝宣傳活動,具有不正當利用胡楊琳知名度的主觀惡意,搶占本屬于胡楊琳的演藝市場份額,客觀上足以引起并已實際造成了消費者將胡楊琳與桂瑩瑩相混淆,損害了胡楊琳的合法權益。

盡管桂瑩瑩使用藝名“胡揚琳”系經商標授權,但其使用方式是突出性的使用在藝名上,并非商標性使用,故是否享有該商標的專用權,與本案無關。

桂瑩瑩使用與胡楊琳藝名相近似的藝名,導致消費者混淆,造成演藝市場混亂,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在雙方合作期間,太格印象作為經紀人可以使用胡楊琳的姓名及藝名“胡楊林”,但因該藝名具有人格屬性和人身依附性,故合同終止后,太格印象不應當再安排其他藝人使用藝名“胡楊林”或與該藝名相近似、容易造成混淆的其他名字從事演藝活動。

太格印象作為獨家經紀公司,明知且認可桂瑩瑩使用“胡揚琳”為藝名從事演藝活動,并對其進行各種宣傳推廣,在公司官網及法定代表人個人微博中發布聲明,為桂瑩瑩開設“胡揚琳主頁”,但該主頁中的部分鏈接名稱卻設置為“胡楊琳”等行為,表明其主觀上具有使社會公眾誤認為桂瑩瑩就是胡楊琳的故意,并意圖隔斷“胡楊林”與胡楊琳的市場聯系,客觀上造成了消費者將胡楊琳與桂瑩瑩相混淆的事實。且該公司經濟利益與桂瑩瑩從事的演藝活動直接相關,故其應與桂瑩瑩承擔共同侵權的法律責任。

胡楊琳要求桂瑩瑩及太格印象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鑒于“胡楊林”作為藝名同時具有人格權屬性,故胡楊琳要求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但其主張期限過長,依法酌情調整。胡楊琳主張的經濟損失數額過高,且無合理依據,法院未予全部支持。

同時,法院指出,趙天野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個人微博中發布宣傳資料及“聲明”等應屬代表太格印象的行為,故在相關內容侵權時,太格印象亦應予以刪除。

最終,朝陽法院一審判決桂瑩瑩不得使用藝名“胡揚琳”進行演藝活動,刪除個人主頁以“胡揚琳”名義所做的宣傳內容;太格印象刪除其公司官網及法定代表人趙天野新浪微博關于“胡揚琳”的宣傳資料及2013年7月10日的“聲明”;太格印象、桂瑩瑩在新浪網向胡楊琳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胡楊琳經濟損失20萬元、合理費用33570元。

一審宣判后,對于是否上訴,太格印象及桂瑩瑩的代理律師表示需回去考慮,胡楊琳代理律師明確表示不上訴。

宣判后,記者采訪了主審法官巫霽。巫法官談到,“胡楊琳現象”在音樂圈并非個例,但是通過訴訟維權,可能尚屬首次。巫法官指出,自然人的姓名有戶籍登記,通過身份證、戶口本即可證實,但是藝名卻不然,因此藝人如需維護相關權益,首先必須證明該藝名是自己的且與自己存在密切的聯系。其次,藝名如需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必須達到一定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當然,通常一般也只有在這種情況下,藝名才有被他人攀附模仿的可能性。巫法官提示,當發現自己的藝名有攀附模仿行為的時候,藝人需要及時固定證據,并通過行業協會或司法途徑等積極維權。

針對演藝經紀公司,巫法官也指出,認為公司培養過的藝人,在雙方解約之后,公司還可以當然的繼續使用該藝名,這種認識是錯誤的。從本質上來講,藝名是自然人姓名權在市場經濟的延伸,其與自然人的人格相關,具有人身依附屬性,不能通過協議約定等方式來割裂,如果存在這種約定,也應該是無效的。(竇京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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