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某和胡某是一對再婚夫妻。2010年1月,兩人登記結婚,并于2012年3月生育了一個女兒。沒想到,女兒出生后不久,兩人的感情卻每況愈下,于是,謝某于2013年4月起訴離婚,但被法院駁回。其后,兩人關系一直不好,更到了分居的地步。兩年后,謝某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
這兩人別的事都談不攏,唯獨對離婚這個決定達成了一致。神奇的是,在協商分割財產時,胡某出具了謝某于2009年8月、2010年7月、2011年7月向其分別借款8000元、1萬元、1萬元的借條,稱謝某借款用于個人事務,要求謝某償還借款及利息合計3萬余元。
謝某承認寫了借條,但她堅稱這不算借款。她認為,婚后財產為男女雙方共同所有、用于家庭共同開支,所謂“婚內借款”就好比自己的錢從左邊口袋轉到右邊口袋,你怎么證明對方借款純粹是用于個人事務呢?胡某也沒有明確的證明。
地點:梅州市平遠縣人民法院
結果:法院判定雙方的借貸關系不成立,不予認定。
依據: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第一筆借款發生在婚前,系普通民間借貸問題,不屬于離婚案件的處理范疇,胡某可另行起訴;而后兩筆借款為婚后發生,因雙方均未提供婚前財產約定,故該兩筆借款的來源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的借貸關系不成立。法官表示,雖然法律并不禁止夫妻相互作為借款合同的主體,婚內借貸行為在本質上也應屬于民間借貸行為,但最好在借款協議中寫明借款用途,證明確實用于個人事務,夫妻間借貸關系方能成立。(黃瓊 黃義濤 凌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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