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3日和7月3日,杜女士分別將2萬元及5萬元轉賬至王某名下賬戶。她說,后來發現轉賬錯誤,要求王某返還這筆款項,遭王某拒絕。
在庭審中,杜女士稱,她本想將這兩筆錢轉給張姓朋友,不料對方沒收到錢,她也不知道,她其實并不認識王某。
王某則稱,他與杜女士夫妻原本是朋友關系,2014年6月初,杜女士丈夫向王某借款7萬元用于經營快遞公司,約定1個月內還清。2014年6月13日和7月3日兩次轉賬,都是杜女士丈夫用其妻子的銀行卡還款,這樣的行為是杜女士自愿的。
王某還稱,在進行每一次轉賬時,ATM都會要求杜女士多次輸入卡號,杜女士經多次核對輸入后都未發現錯誤,與常理不符。而且,如果雙方沒有借貸關系,杜女士不可能知道自己的卡號。杜女士在“操作失誤”后,其并沒有報案,也沒有尋求銀行工作人員幫助,時隔20天后再次重復操作,同樣沒有尋求幫助,說明雙方有經濟來往是事實,“操作失誤”是捏造的,故請求法院駁回杜女士全部訴求。
地點: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結果:法院認為杜女士主張涉案款項屬不當得利事實依據不足,對于其返還7萬元并支付利息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日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后維持原判。
依據:法院審理后認為,杜女士在庭審中稱該兩筆款項本應轉至張姓朋友處,然而這位張姓朋友的賬號與王某的賬號差異巨大,杜女士無法合理地對王某的姓名、賬號與其所稱的張姓借款人相混淆作出解釋。
杜女士稱她與王某互不認識,卻前后間隔約20天分別于不同時間四次(每次轉賬需要輸入并確認兩次賬號)輸入王某賬號進行轉賬,且在得知轉賬錯誤后,杜女士也沒有報警處理,杜女士操作失誤的行為與常理不符。本案中,杜女士對其所主張的轉賬錯誤的事實,未盡到足夠的舉證責任。而王某辯稱杜女士的轉賬屬于對其借款的還款,還款后借條已經撕毀,符合民間借貸交易習慣。
(謝源源 寧宇 夏建萍)
更多精彩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