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的案例:楊某與聶某一直有業務往來,曾通過手機支付寶向聶某匯款,兩者相安無事。因此,楊某的銀行轉賬聯系人中自動保存了聶某的支付寶賬號。今年5月14日,原告楊某因生意需要通過手機銀行向案外人聶某某轉賬匯款,因案外人與聶某姓名極其相似,粗心的楊某未加甄別,手指輕輕一點就將本該匯給聶某某的15000元匯至聶某的賬戶。原告楊某發現轉賬錯誤后,隨即與被告聶某聯系要求返還,但被告置之不理。無奈之下楊某將聶某告上法庭,請求判令被告聶某返還楊某15000元及利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不當得利是指一方沒有合法根據獲得利益而致使他方利益受到損失的事實。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本案中,根據原告楊某提供的轉款憑證及證人證言,可以認定原告發現轉錯款后即拔打被告電話并找到被告要求返還等自救措施,且被告亦未提供其可依合同取得該款的證據,因此,被告聶某的行為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依法應當返還不當得利。返還不當得利,除返還原來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產生的孳息也應一并返還。
根據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法院判令被告聶某于判決生效后立即返還原告楊某15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15日起到款清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作者:崔佳明
更多精彩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