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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到23年!“傳說中的證據”定罪青年死緩案再審
來源:中青在線-中國青年報 發布時間:2015-12-30 06:44:01

12月29日下午2時至晚上7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海南省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陳滿故意殺人、放火再審案。這是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訴而啟動的再審程序,最高法最終指令浙江高院再審。

從1992年12月28日陳滿被羈押至今,已整整23個年頭。旁聽席中,坐著一位70多歲的老人。他是曹錚,是陳滿案一審、二審的辯護律師。第一次為陳滿辯護時,他只有50歲。而當時他的合作律師林義全已經離開人世。如今在深圳大學當教授的曹錚,特意趕來海口,為的就是親眼見證正義的到來。

29歲小伙陳滿殺人放火罪成立被判死緩

陳滿是四川綿竹人,高中畢業后在綿竹市工商局工作。1988年,海南建省之初,陳滿辦理停薪留職來到海南謀求發展。他與同鄉合伙開過餐館,也打過一些工。1992年6月,他在海口自辦冬雨公司,經營裝修工程。

根據浙江高院提供的材料,1992年12月25日,海口市公安局振東分局接報,當晚8時許在該市振東區上坡下村109號發生火災,群眾及消防隊員在救火時,發現屋內有一具尸體,尸體大面積燒傷,頸部和身體有刀殺傷痕,屋內有大量血跡。

被害人是四川省廣元市輕化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職工鐘作寬。警方發現,尸體口袋里有陳滿的工作證。陳滿曾經是案發地點的租客。

1992年12月26日晚11點多,公安人員到海口市濱海新村409號,找人詢問有關陳滿的情況,并搜查了陳滿的行李,把陳滿的一個保險柜和一個大紙箱帶走了。

1992年12月27日夜,陳滿在工作地點和人玩麻將,被海口市公安人員帶走,后以殺人放火嫌疑被海口市公安局收審。1993年11月,海口市人民檢察院對陳滿以故意殺人罪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定:1992年1月,被告人陳滿搬到上坡下村109號鐘作寬所在公司的住房租住。其間,陳滿因未交房租等,與鐘作寬發生矛盾,鐘聲稱要向公安機關告發陳滿私刻公章幫他人辦工商執照之事,并于同年12月17日要陳滿搬出上坡下村109號房。陳滿懷恨在心,遂起殺害鐘作寬的歹念。同年12月25日晚7時許,陳滿發現上坡下村地面停電并得知鐘作寬要返回四川老家,便從寧屯大廈串至上坡下村109號,見鐘作寬正在客廳喝酒,便與其聊天,隨即陳滿進到房間從廚房拿起菜刀一把,趁鐘不備,朝鐘的頭部、頸部、軀干部等處連砍數刀,致鐘當即死亡。接著,陳滿將廚房內的煤氣罐搬到鐘的臥室的門口,用打火機點著火焚尸滅跡。大火燒了鐘作寬住室、床及辦公桌等家具,經消防隊員及時趕到,才將大火撲滅。

海口市人民檢察院以原判量刑過輕為由,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1999年4月15日,海南高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傳說中的“證據”和“認罪口供”

1994年3月23日,海口市中院一審開庭。除了陳滿的兩份“認罪口供”,沒有出示任何物證和鑒定資料。

一審二審裁定和原審檢察院的抗訴書均認定,兇器是一把“木柄菜刀”。辯方認為,這個認定是根據陳滿多次口供中的其中一種說法和對“刀”的辨認,提取后未對其進行血檢,也未對死者身體刀傷創口的形狀和這把刀作痕跡的同一比對,甚至把這把菜刀弄丟了,從未出現在庭審上。

至于陳滿的工作證,辯方律師認為,根據法醫現場勘查報告記載:“死者衣褲大部分燒毀,從尸檢照片看,下身衣物除左側褲管尚見成形外,其他部分已基本碳化。”

陳滿最新的代理律師王萬瓊提出,在燃燒的情況下,紙質或塑料的工作證如何能完好無損地保存在右褲口袋或者上衣口袋里?因此,無法證明這個所謂陳滿的工作證在案發現場真實地存在過。

“況且,兩審庭審都未曾出示過工作證。換句話說,這個工作證除了在現場勘驗報告里記載過外,沒人見過這個傳說中的所謂關鍵證據。”王萬瓊指出。

在今天的庭審中,據陳滿的辯護律師易延友和王萬瓊稱,陳滿在被審訊期間受到了嚴酷的刑訊逼供。

1993年1月6日至10日,陳滿被從收審所轉移到海口市刑警隊辦公室審訊。在此地的審訊,在卷有4次審訊筆錄。第一次稱無罪,之后三次陳滿供認犯罪。

辯方律師提供的材料顯示,1993年10月9日和12日,案件轉入預審更換審訊人時,陳滿兩次向新的審訊人陳述刑警隊的審訊人員對他刑訊逼供的情況。之后又承認作案。陳滿在后來的申訴中說,當他又遭到刑訊毆打后,就又承認是自己作案,并在審訊筆錄上簽字。

辯護律師王萬瓊稱,縱觀全案,給陳滿定罪的關鍵證據主要是陳滿所做的有罪供述。“而有罪供述之間對作案細節的供述極不穩定,多處矛盾。類似互相矛盾之處比比皆是。如此充滿矛盾的口供顯然不能作為定案證據。”王萬瓊提出。

針對相關民警出具的《情況說明》,自證自己沒有刑訊逼供行為,辯護律師及今天出庭履行職務的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均認為,民警的《情況說明》不具證明力。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3名出庭檢察官對陳滿辯護律師的主要辯護意見均當庭表示無異議。

最高檢向最高院提出抗訴

辯護律師提供的資料顯示,1994年3月2日,一審前,陳滿在看守所寫《申訴書》,寄交全國人大、政協、最高檢、最高法。

辯護律師稱,1994年11月17日,《判決書》才送達陳滿。陳滿向法官提出要求見律師。法院未通知陳滿的辯護律師,也未給辯護律師送達判決書副本。直到1994年12月20日,陳滿的父母收到陳滿的信,才知道判決書已下達,判他死緩。陳滿的父母立即電話通知律師去會見陳滿。

辯護律師易延友說,陳滿不懂法律,不清楚對上訴期限的硬性規定,他一直在等律師來,到月底還沒有律師來,才給家里寫信。1994年12月23日律師去會見陳滿時,陳滿告訴說因等不來律師,自己寫了一份12頁的《關于對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1994)海刑初字第19號刑事判決書的異議》已交看守所干警轉法院,并當時給了律師一份。此時已過了上訴期。

辯護律師說,該“異議”的內容,實際就是一份“上訴狀”。在這份“異議”里,寫了他沒有作案的事實,并強烈反映了公安人員對他刑訊逼供等非法行為的憤慨。法院當然不認為是對一審判決的上訴。

從1993年開始,陳滿本人寫過各種形式的信件、申訴材料10次以上,寄交出100多份。

在家人和社會人士的共同努力下,辯護律師易延友、王萬瓊等接觸到本案,認定本案有罪證據嚴重不足,陳滿沒有作案時間的證人證言充分且互相印證,而且陳滿顯然遭受了刑訊逼供。易延友、王萬瓊合作辯護,并認定“再審沒有什么懸念”,定會無罪釋放。

2015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刑訴法第244條規定指令浙江高院再審本案。

2015年2月16日,陳滿父母終于從王萬瓊律師口中得知了最高檢向最高法抗訴的消息。他們迫切指望結束等待的日子,盼望陳滿早日回家親眼看看我們的滿兒是什么樣子。

浙江高院對該案立案再審后,組成合議庭,按程序調閱案卷、提審陳滿,踏勘作案現場,調查核實有關證據,并找到了多名關鍵證人進行調查取證。同時,還就陳滿有罪供述與本案現場勘查、尸體檢驗和物證檢驗等證據之間所存在的一些疑點問題,委托相關技術部門進行技術分析。

鑒于原審被告人陳滿在海南省美蘭監獄服刑,浙江高院考慮提押方便、便利訴訟等因素,12月29日,在陳滿服刑地較近的瓊山區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執行職務,原審被告人陳滿及其委托的律師易延友和王萬瓊到庭參加了訴訟。

庭審中,陳滿及其辯護人均提出,原裁判認定陳滿犯罪,沒有證據能夠證實;出庭檢察官認為,原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宣告原審被告人無罪。

在最后的陳述中,陳滿說:“我沒有殺人,也沒有放火,我對此一無所知,這是永遠不變的事實。從1992年12月25日離開上坡下村109號,我再也沒有回去過。我堅信法律是公正的,我堅信法律一定會還我清白。”

鑒于案情重大,浙江高院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擇日宣判。

辯護律師易延友說,陳滿是再審案中羈押時間最長的個案。再審不僅是為陳滿洗清冤屈的機會,更是推動司法體制完善的一個契機。

陳滿在獄中時,他的老母親親筆寫了很多詩。其中一首,叫做《思念》。

“如冰冷的殘冬,嘗盡了天寒地凍的凄涼,等待初春的暖風,吹去心頭重重的枷鎖。思念,讓人有溫馨的遐想。”

本報海口12月29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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