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南寧11月17日電(孫曉梅 何莉 謝振華)一男子因家庭瑣事與妻子發生爭執,于是趁妻子熟睡之際,用電源線將妻子勒死,悲劇發生時,距兩人登記結婚僅半年。南寧市中院5月26日開庭審理了這起故意殺人案,11月16日下午對該案進行一審宣判。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與被害人唐某于2014年4月17日登記結婚。2014年10月12日中午,劉某與唐某在南寧市青秀區佛子嶺路一房內打掃衛生準備結婚新房時發生言語摩擦。二人當天回到南寧市江南區亭洪路的住處休息時,劉某便產生殺害新婚妻子唐某的想法。2014年10月13日凌晨5時許,劉某趁唐某熟睡之機,先用雙手掐唐某的頸部,后用枕頭捂住唐某的面部,最后用一根電炒鍋電源線勒唐某的頸部,直至唐某死亡。經法醫鑒定,唐某系機械性窒息而死亡。
經鑒定,被告人劉某案發時抑郁發作,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中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劉某作案后向公安機關自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案發時雖然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但其是有預謀殺人,主觀惡性較大,故綜合全案情況,對被告人劉某不予減輕處罰,可予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供述其與被害人唐某平時沒有矛盾,本案起因是當天二人因家庭瑣事發生了言語摩擦,但言語摩擦本是夫妻共同生活中常見的情形,雙方本應互諒互讓,寬容對待。并且,二人過后已經沒有再就此事繼續爭吵,矛盾并沒有進一步升級、激化,兩人都已經上床休息,被告人劉某卻到次日凌晨,在被害人熟睡時毫無抵抗能力的情況下將之殘忍殺害,故被害人一方對引發本案并沒有過錯責任。
綜上,被告人劉某不能正確對待和處理家庭生活中夫妻間的日常摩擦,因抑郁發作而采取極端手段殺害新婚妻子,其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于被告人劉某有自首情節,且案發時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根據被告人劉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南寧市中院一審依法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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