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認定被告人張根林、薛運芳、翟工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和假冒注冊商標罪,數罪并罰,分別判處張根林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處薛運芳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處翟工廠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郭轉玲、唐進虎、唐雪琴犯危險物品肇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被告人唐振生犯危險物品肇事罪,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張保林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三門峽中院審理查明:張根林系陜西省蒲城縣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實際所有者及負責人。2012年3月,張根林與薛運芳簽訂聯營協議,雇用不具備從業資格人員超標準、超范圍生產,未按國家規定進行質量檢驗、銷售備案和運輸審批。2013年1月,該公司李瑞黨(已在事故中死亡)、翟工廠管理的車間違規生產制造“土地雷”7900余發。
2013年1月30日,李瑞黨電話聯系唐振生,讓唐幫忙聯系車輛運輸10噸左右煙花至河北省獻縣,唐隨即聯系蒲城縣虎子貨運部經營人唐進虎,后唐進虎經其妻唐雪琴、蒲城縣小郭貨運部經營人郭轉玲聯系了石家莊開發區凱達運輸有限公司名下不具備危險物品運輸資質的冀A70380普通貨車負責運輸,為逃避檢查郭轉玲故意將貨物名稱填寫為百貨。當晚,貨車司機石彥飛(已在事故中死亡)在宏盛公司違規裝載"土地雷"350袋(7000發)和假冒"美神"牌注冊商標的開天雷270箱(5400發),貨物總重量約12365千克,超載率108%。
2013年2月1日上午8時57分,車輛行駛至連霍高速公路河南省三門峽市境內義昌大橋時,因前方有霧和有車等情況而緊急剎車,導致車廂內的“土地雷”發生撞擊、摩擦引發爆炸。造成義昌大橋坍塌,周邊民房受損,包括李瑞黨、石彥飛、郭連理在內的14人死亡,2人重傷,4人輕傷,2人輕微傷,車輛及貨物損失1000余萬元。案發后,薛運芳、翟工廠到公安機關投案。
同時,三門峽中院還查明了被告人張根林、薛運芳、翟工廠、張保林在多種煙花產品上假冒“天宇”、“美神”、“金忠”牌注冊商標的犯罪事實,涉案金額共計40余萬元。
三門峽中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分別構成了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假冒注冊商標罪,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張根林、薛運芳當庭表示上訴。
作者:李麗靜 李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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