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李鐵柱)1995年初,貴州天柱縣發生一起故意殺人案,時年30歲的楊明被認定為嫌犯,后被判處死緩。20年后,今年8月11日,貴州省高院經再審宣判楊明無罪。12月22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楊明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楊明獲賠203萬。
1995年2月18日,貴州天柱縣城南門路邊一個荷花塘的下水道口,發現一具高度腐爛的年輕女尸。死者系縣城一王姓女子。當年3月28日,距荷花塘100米左右的天柱火電廠職工楊明被警方拘留。8月28日楊明被批捕,后警方宣布案件告破,稱死者被楊明殺害于自家開設的卡拉OK歌廳,后移尸荷花塘。
1996年12月26日當地法院認定楊明故意殺人罪名成立,判處死緩。1998年3月4日,貴州省高院裁定駁回楊明的上訴,維持原判。
2015年4月21日,貴州省高院作出再審決定,對楊明故意殺人案立案再審。8月11日,貴州省高院對楊明故意殺人案再審,判決楊明無罪。
12月25日,貴州省高院官方微信發布消息稱,該院已于22日對楊明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決定支付楊明人身自由賠償金1634936.5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萬元,并為楊明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更多精彩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