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金煜) 12月18日,我國新《環保法》生效后第一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福建南平生態破壞案在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維持原判,3名被告將為自己非法采礦造成的生態破壞行為付出最多250多萬元的代價。
今年《環保法》生效后,北京的草根環保組織“自然之友”和福建環保組織“福建綠家園”共同起訴4名非法采礦致林地遭破壞的被告,今年10月29日,福建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原告勝訴。
不過,謝某等三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最終,福建省高院宣布維持原判。
按照判決,被告需要在5個月內恢復28.33畝林地功能,如不能限期恢復林地植被,需要共同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10.19萬元。被告還需要共同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127萬元,另外也需要支付原告評估費、律師費等16.5萬元。
自然之友代理律師、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訴訟部部長劉湘表示,上訴過程中,上訴人沒有提供有力的證據支持其上訴請求,因此福建省高院維持原判在預料之中。
“終審判決了,我們維護環境公共利益的目標只實現了第一步。接下來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只有該判決得以有效執行,使破壞的生態環境得以修復,本案的最終目標才能實現。”自然之友總干事張伯駒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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