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判雍奎魁涉嫌殺人一案。經終審宣判,被告人雍奎魁無罪。在看守所辦完手續后,被羈押7年多的雍奎魁終于無罪釋放。此前,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曾兩次判死緩,一次判死刑。吉林省高院則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兩次發回重審,最終在近期依法開庭審理此案時,依法做出無罪判決。
一個法院的三次判決
2008年1月19日11時許,通化市公安局東昌分局接到尹某報案:其74歲的母親白某被殺死于自家蔬菜水果店內。經勘查,白某系被鈍器打擊頭部死亡。次日,警方在現場附近的鐵路292號樓走訪時,在該樓一單元發現一袋橙子,結合案發現場有散落橙子這一情況,警方認為可能與案件有關,將之提取送檢;同時對周圍人群進行排查,提取指紋,其中就有來自四平市農村的雍奎魁。經鑒定,塑料袋上唯一可查清的指紋與雍奎魁指紋一致。2008年3月5日,雍奎魁被抓獲。
通化市人民檢察院指控:雍奎魁與白某事發當日9時許因瑣事發生口角,產生報復及搶劫之念,遂從自家取來斧子,到水果店內以買橙子為由,用斧子猛擊白某頭部,將其打倒在地。為避免被人發現,雍奎魁將其拖至室內,見白某仍有呼吸,便將其面部用枕巾蓋上后又用斧子連續擊打頭部數下,致其當場死亡,后搶走10余元逃離現場。
2009年7月,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雍奎魁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雍奎魁不服,以被“刑訊逼供”為由,提出上訴。吉林省高院裁定,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在重審期間,該案又再生波瀾——2010年3月,雍奎魁在通化市看守所羈押期間,向同監舍王某承諾如果其能幫助頂罪,則給其10萬元錢,王某同意。但在民警帶王某指認現場時,竟未找到案發現場,他遂向公安機關交代了頂罪事實,并在監舍內發現了4張雍奎魁所畫的案發現場草圖。
于是,通化市法院于2010年12月再次以搶劫罪判處雍奎魁死刑。雍奎魁以“沒有殺人”為由,提出上訴。而被害人的女兒尹某認為民事賠償數額過低,也提出上訴。2012年6月,省高法再次裁定,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2014年10月,通化市法院第三次判決,雍奎魁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賠償尹某2.1萬余元。雍奎魁與尹某均不服,上訴至省高法。吉林省高院今年5月開庭審理此案。
證據“鏈條”并不完善
二審期間,吉林省高院對四個焦點問題進行了評判:
焦點一:鐵路292號樓發現的橙子,與本案是否有關聯。
吉林省高院認為,公安機關沒有對塑料袋內的橙子和塑料袋與案發現場的橙子和塑料袋進行比對鑒定,現有證據無法確定該袋橙子是雍奎魁從案發現場拿走的,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
焦點二:作案兇器是否為斧子。
尸檢鑒定只是認定本案作案兇器系鈍器,并沒有確定具體兇器。案發現場也沒有提取到作案工具,一審判決依據雍奎魁供述認定為斧子,但該斧子在案發后未提取到。
焦點三:雍奎魁是否找同監羈押人員頂罪。
吉林省高院認為,頂罪問題,雖有雍奎魁所畫的4個草圖佐證,但關于頂罪的具體報酬、支付方法、支付對象等各方證言前后矛盾,另外,雍奎魁找可能判處較輕刑罰的王某頂替死刑重罪也不合常理。
焦點四:雍奎魁的供述是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雍奎魁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從審訊錄像中可見臉上有傷痕,故不能排除公安機關刑訊逼供的可能,據此一審已將雍奎魁在公安機關的口供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該案缺乏指向雍奎魁有罪的客觀證據。
真正踐行“疑罪從無”
有專家指出,此案宣判無罪,擯棄了以往“疑罪從有”“疑罪從掛”的觀念,將“疑罪從無”真正落到了實處,體現了司法進步。
雍奎魁的辯護人、代理此案的吉林邦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晶波說,法律“既不能放過一個壞人,也不能冤枉一個好人”,雍奎魁被當庭釋放是我國司法進步的真正體現。吉林省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所長于曉光說,隨著國家司法改革進一步推進,“疑罪從有”逐步得到遏制,但“疑罪從無”在一些地方依然沒有真正實現,出現了“疑罪從輕”和“疑罪從掛”的趨勢,錯案隱憂依然存在。 據新華社
>>評論
堅持“疑罪從無”防止冤假錯案
雍奎魁案既不是靠真兇出現,也不是靠亡者歸來,而是終審法院依法作出的相關判決,這體現了對“疑罪從無”這一法治精神的遵循。
縱觀近些年來我國出現的一些冤假錯案,如河南“趙作海殺人案”、浙江“張高平、張輝叔侄強奸案”等,前期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由于沒有堅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雖然這些案件后來靠偶然因素最終得到糾正,但此前審判對司法公信力的損害是顯而易見的。
隨著國家司法改革進一步推進,“疑罪從有”正在得到遏制。但要讓“疑罪從有”從一些人腦海中祛除,還是一個十分艱巨的任務。“疑罪從無”作為基本的法治理念,理應在司法實踐中得到重視和遵循。指控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有罪,就應該依法宣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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