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訊 (記者龍成柳 通訊員黃彩華、鐘小欣)只有機動車才會交通肇事?非也!行人也有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犯罪。昨日,市第二人民法院通報一起不尋常的行人交通肇事刑事案:一女子橫穿馬路時突然折返,撞倒一輛經過的電動車,騎車女子倒地身亡,步行女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不過,因步行女子自首并積極賠償,獲得受害人家屬的諒解,且此事事發偶然,步行女子主觀惡性不大,最終被免予刑事處罰。
橫穿馬路突折返發生碰撞
去年11月,自江西一所大學畢業的黃靜(化名)來到東莞虎門找工作,當月27日11時許,黃靜步行經過虎門人民南路執信公園路段時,因一時貪圖方便,直接橫穿馬路,中途又突然折返,這時,30多歲的游女士騎著電動自行車正好經過,黃靜的折返讓游女士躲避不及,雙方撞在一起,黃靜和游女士均倒地受傷。
游女士后被趕到的交警送往醫院,黃靜被交警部門傳喚到案并被刑事拘留。
讓黃靜萬萬沒想到的是,她橫穿馬路這一違規行為竟奪去了他人的性命——醫院搶救無效,游女士不幸離世。經鑒定,游女士符合鈍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顱腦損傷死亡。交警部門認定黃靜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游女士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發后,黃靜借了10多萬元賠償給了游女士的家人,獲得對方的諒解,游女士家人請求法院對黃靜免予刑事處罰。
最終被免予刑事處罰
法庭上,黃靜當場認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黃靜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黃靜在案發后明知有人報警,仍留在現場等候處理,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發后積極向游女士的家屬賠償。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黃靜犯有交通肇事罪,但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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