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報濟南消息駕校學員練車致一死一傷,被撞者卻是逆向行駛,而事故發生時周邊焚燒樹葉燃起的濃煙阻擋了視線。練車,逆行,煙,種種因素碰在了一起,于本月15日在歷城區釀成了一起慘劇的發生。
12月15日下午1點左右,教練員張某正帶領學員駕駛教練車,沿歷城區溫泉路劉公河東岸南北路上由南向北練車。此時,一名女學員韓某剛剛從上一名學員手中接過車開始練習,旁邊副駕駛坐著教練員張某,后面則帶著同組的其他兩名學員。就在一如往常進行著科目三練習的過程中,悲劇卻發生了。13時43分左右,一輛三輪電動車在此路上由北向南逆向行駛而來,教練車閃躲不及,正面與三輪車發生碰撞。隨后,其他學員撥打120急救電話,教練員撥通了122報警電話。歷城大隊民警接警后迅速到達現場后看見,電動三輪車側翻倒地,駕駛人張某已當場死亡,而坐在車上的其母王某則受傷送院。
據歷城區事故科民警王玉庫介紹,釀成這出慘劇的原因除了學員對道路情況不熟悉,采取應急措施不恰當,電動三輪車逆向行駛以外,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前方道路被濃煙遮擋了視線。據調查,由于當時周邊鄉村正焚燒樹葉燃起陣陣濃煙,又隨風被吹向了道路路面,造成道路視線不良,模糊了駕駛員的視線。女學員韓某表示,當時在練車過程中擋位掛在3擋,車速并不快,差不多30、40邁左右。當教練張某提醒減速行駛后,韓某開始減速,但煙霧一團團卻越來越大,快將整個馬路彌漫,這才一時未能避讓逆向行駛而來的電動三輪車。
學員造成事故,應由教練擔責
由于事故是由學員駕駛教練車造成人員傷亡,但學員并不算機動車駕駛員,那么事故責任該如何界定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王玉庫解釋說:“在這起事故中,教練員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發生此類情況時,教練應該進行語言警示,并采取措施。不過,由于事故還涉及電動三輪車逆向行駛,因此具體責任仍需確認。”目前,事故正在進一步處理當中。
更多精彩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