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男子從事人民幣與新臺幣的兌換業務,從中賺取匯率差價,非法買賣外匯經營額共計人民幣19.25億元,并從中獲利200余萬元。11月19日,麗水市遂昌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這一非法經營罪案件。
臺灣人做起新臺幣和人民幣兌換
莊某,1965年出生,臺灣人,十多年前來到廣州做面料生意。在經營過程中,莊某了解到很多客戶和臺灣商人有生意聯絡,便萌生了做新臺幣和人民幣兌換生意,從中賺取差價的念頭。
2011年,莊某讓親友到工行、農行、建行、交通銀行幫其辦理銀行卡,總計20余張,又讓親友在臺灣永豐銀行辦理了數張銀行卡。
2011年7月,莊某租借在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某小區內,利用上述銀行卡從事人民幣與新臺幣的網上兌換業務,雇用甘某(女)負責網上銀行人民幣部分的轉賬操作,賺取大陸與臺灣匯率的差價,并每月支付甘某工資。
具體操作為,臺灣有客戶需要匯錢到大陸時便聯系莊某,莊某便讓對方把錢打至其臺灣的銀行卡上,然后莊某按照比當日人民幣兌換新臺幣的匯率稍高的匯率,支付人民幣給客戶的大陸下家;如果大陸客戶需要匯錢至臺灣,莊某便以比當日人民幣兌換新臺幣的匯率稍低的匯率操作,從中賺取差價。
據莊某稱,生意好時,每月能有10多萬人民幣進賬,生意差的時候也有兩三萬,一年平均能有七八十萬人民幣,其中包括一部分收不回的呆賬。
3年時間已非法獲利200余萬元
2014年6月,遂昌警方在辦理一起詐騙案時發現詐騙團伙是通過莊某的地下錢莊進行匯款,且數額巨大。警方順藤摸瓜一路調查,終于發現了莊某地下錢莊買賣外匯的犯罪事實。
經過調查,從2011年7月至2014年6月案發近3年的時間,莊某所持有的利用他人開立的44個個人賬戶中,剔除賬戶之間互相來往金額后,莊某所持有的賬戶中對外經營人民幣及新臺幣兌換業務的轉入金額為927322632.5元,轉出金額為997507996.13元,共計1924830628.63元。莊某實際非法獲利200余萬元,甘某實際非法獲利20余萬元。
該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遂昌縣人民法院管轄。遂昌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莊某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買賣外匯,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甘某明知被告人莊某非法買賣外匯,仍為其劃轉資金,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歸案后,兩人認罪態度良好,已追回莊某違法所得100余萬元,且甘某案發后退清違法所得20萬元,對兩被告人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綜合兩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非法經營罪依法分別判處莊某、甘某兩人有期徒刑6年6個月,3年、緩刑4年,并分別處罰金200萬元,25萬元。 通訊員 翁佳峰 記者 邱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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