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8日10時55分許,李某駕駛套牌車行駛至天寧寺橋內行方向,因在非緊急情況下占用應急車道,被交警命令停車檢查。李某拒不下車,駕車反復沖撞前后社會車輛,強行逃離現場,并在西單路口沖撞攔截的警車后闖紅燈逃逸,后在六部口附近被警方截停。
李某棄車逃跑時被警方抓獲。他在逃逸過程中,造成兩輛社會車輛及一輛警車損壞,兩名交警受傷。公訴機關以李某涉嫌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全罪、故意傷害罪為由,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李某當庭表示,對檢方指控的兩項罪名,他都認可。他說,當時警察讓他靠邊停車,由于他使用的是套牌車輛,害怕被警察抓走,便想逃跑。“我前后倒車,不停地按喇叭,有個空我就跑了。”
公訴人問他:“你逃跑過程中后面有警車一直追你,到了紅綠燈處還曾與警車發生刮蹭,你都知道嗎?”李某回答說:“好像有,右拐沒多遠,在一個路口我的車被警方逼停,看見警察走過來了,我下車逃跑,這時被警察抓獲了。”
在庭審現場,通過法庭調查、舉證、質證,證實了法院指控李某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傷害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
公安機關在辦理該案時還查明,李某除了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沖撞關卡之外,還有在通州區毆打他人的犯罪事實,他還涉嫌故意傷害罪。故檢方曾延長審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
在最后陳述時,李某表示,由于他違法犯下了大錯,對交警說聲對不起,希望法院能給他重新做人的機會,對他從輕判處。此案當天沒有判決,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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