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領域,人們普遍對于信用意識和信用行為記錄關注度較低,信用體系建設較為滯后,導致誠信環境缺失,嚴重影響了農村金融發展,因此對農商銀行失信風險機制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我國失信聯合懲戒的實踐情況
首先,國家立法層面。一是行政法規層級上。早在2014年6月,國務院就頒布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2016年5月30日,國務院又頒布了《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其作為我國第一部關于信用聯合懲戒的行政法規,為失信聯合懲戒提供了法律依據。2020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則指出需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準確界定失信認定范圍,合理把握失信懲戒力度;需進一步完善失信主體信用修復機制,切實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穩步推進我國信用體系建設。
二是地方性法規、文件層級上。2016年指導意見施行后,相繼有山東、河北、山西、江蘇、浙江等多個省份集中制定了省級失信懲戒的地方規范性文件,使用大量的法規條文細化了2016年指導意見中失信懲戒機制的執行細則,為失信懲戒機制的執行與落地奠定了基礎,各地市級政府部門也陸續出臺了失信聯合懲戒的地方性法規文件。
其次,金融領域立法層面。2017年3月,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聯合印發《關于加強涉金融嚴重失信人名單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了涉金融領域信用體系的建設,建立健全涉金融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按照“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原則,嚴厲打擊涉金融違法失信行為,加快推進了社會誠信建設。
農商銀行完善失信懲戒機制對策與建議
發揮契約約束在失信懲戒中的重要作用。當代的契約精神在民法領域便是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農商銀行作為支持“三農”經濟的主力軍,更是以自己的實際行動踐行著社會主義契約精神。一方面,應嚴格約束自己的員工恪守契約精神,對于農商銀行員工嚴重違規違紀的,直接報送監管部門和銀行業協會通報同業;另一方面,農商銀行對于其服務的客戶,則在其相關授信或借貸等文本合同中,明確約定失信懲戒條款。債務人在與農商銀行開展業務時,自愿接受農商銀行調減或停止授信(用信),停止開立新的結算賬戶,違約時在其任意賬戶扣收本金、利息違約金等聯合失信懲戒維權措施。
建立銀行業間信息共享平臺。在實踐中,已經有部分地方銀行業協會牽頭搭建該平臺,但尚處于實踐初期。銀行業協會要明確聯合懲戒對象、措施、工作準則、監督與制約等內容,對轉移資產、妨害執行、逃匿跑路、變換主體、虛假訴訟、虛假擔保等失信行為當事人開展聯合懲戒,確立停開賬戶、限制支付、停辦貸款、停辦信用卡等懲戒措施,搭建銀行業信息共享平臺,實現失信行為信息在銀行間的實時互通、全面共享和日常使用。而農商銀行應該由專門的部門或人員參與失信信息共享平臺的搭建,報送本行所發現的失信信息同時收集應用平臺上所發布的實時信息。
完善農商銀行失信懲戒流程。農商銀行要將失信信息作為審批貸款時的重要考量因素,將失信人信息嵌入到信貸業務系統、信用卡審批系統等,對整個授信業務建立全流程失信懲戒觸發機制,實現對失信人名單的自動比對、自動攔截、自動監督、自動懲戒等。通過實行觸發機制,實現對失信行為人的授信業務自動阻斷,降低人為操作導致的違規授信。根據客戶過往履約情況,對于重要客戶銀行給予其在利率、轉貸或新增授信審批通道等方面的便利,以示激勵守信客戶。而對出現過失信情況的客戶,農商銀行需加大貸后現場檢查頻率和非現場監測,加強對該類客戶的貸后管理力度。同時,農商銀行應在貸后管理系統內設置觸發機制,傳輸信息至管戶客戶經理界面,強制性地要求對此類存在潛在失信風險的客群實施貸后監測。
探索建立正向激勵和失信人信用修復機制。失信懲戒的最終目的是促成履約,而不是為了懲戒而懲戒。基于此,在當前普遍強調負面懲戒的機制下,農商銀行應主動參與探索建立合理的正向激勵機制和失信人信用修復手段。在設計失信懲戒機制上要考慮懲戒的合理性,防止過嚴,避免過松,同時需要明確失信人信用修復的手段和時間,考慮給予失信人生存空間和改過的機會。自動履行信用激勵修復機制要以更人性的方式促進當事人履行裁判義務,在保護債權人權益的前提下,最大程度減少對債務人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在實踐中要展現出強大的社會適應性和生命力。
探索協同監管促進聯合懲戒。構建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牽涉到多個系統、部門和單位,聯合多方行政力量共同懲戒失信,是建立和完善社會誠信體系的基礎。因此,必須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工作,這需要通過加強有關部門間的協同監管和聯合制裁,從資格認證、市場準入、個人消費等方面對失信人員加以全面懲戒和限制。對屢犯不改的失信人,要抓住典型、一查到底、嚴厲懲處,起到“打擊一個、懲處一串、震懾一片、肅清一方”的效果。
(江南農村商業銀行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監事長李雷)
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