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出臺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通過三個“加強”,推進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開展。
一是加強問題研究,解決實際困難。刪除“暫無支付能力”墊付條件,解決了基層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對“暫無支付能力”的難以認定和把握的困難;增加困難救助內容,允許有條件的市、縣(市)可以對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陷入特殊困難的受害人家庭進行適當的經濟補助,減輕了交通事故處理中的矛盾;進一步規范、完善了跨區域轉院搶救、醫保經辦機構審核、機動車定義等內容,切實解決了各地開展業務實踐中面臨的困難。
二是加強部門配合,明確職責分工。調整和新增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推進建立溝通順暢、銜接嚴密、運轉高效、保障有力的協同工作機制。
三是加強機制創新,創新管理模式。鼓勵各地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發揮資金社會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