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化,實現政策的法律化,現行涉農立法中的一些規則需要適時予以更新或細化。
1.關于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
2019年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意見》提出,通過提升小農戶發展能力、提高小農戶組織化程度、拓展小農戶增收空間、健全面向小農戶的社會化服務體系以及完善小農戶扶持政策等,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為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需要從農戶主體制度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制度的完善入手。
農戶主體制度。建議在相關立法中明確農戶的概念,即農戶是指以戶籍為基本依據,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親屬從事農業經營的農業經營主體。在此基礎上,以《民法典》相關規則為依據,進一步界定農戶和承包經營戶之間的關系,探索具有可操作性的農戶和承包經營戶的責任能力規則。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制度。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完善主要涉及家庭農場法和合作社法。家庭農場的立法工作,首先應當明確家庭農場的民事主體地位。賦予家庭農場民事主體地位,既不能將家庭農場與農戶等同,目前也不宜將家庭農場法人化。從設立登記、成員、財產、解散清算、扶持措施、法律責任等方面建立家庭農場的非法人組織規則體系。作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重要主體,農民專業合作社制度滿足了其社員生產經營需要的同時,其空殼化等問題需要解決。在總結《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立法經驗及其不足的基礎上,代之以農民合作社法,使其成為規制合作社的基礎性法律。
2.宅基地制度改革與發展的立法完善
已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拓展了一戶一宅的內涵,即在“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基礎上,規定了以保障村民戶有所居為目的的宅基地使用權取得的其他形式;根據宅基地的性質(是否農轉非),宅基地使用權取得的審批權限由縣級人民政府修改為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在上述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推進宅基地立法工作。
(1)宅基地“三權分置”政策的法律化
宅基地“三權分置”政策的法律表達是,充分發揮農民集體的主體性,保障以戶為單位的農民集體成員的居住權;在農民集體成員居住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完善既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土地用途管制、又能適應農業農村發展需要的宅基地使用權交易規則。
(2)完善居住權保障機制
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受到土地利用規劃和用途規制的約束。在土地利用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制約下,村集體無法為其村民提供宅基地的情形是客觀存在的現象。另一方面,為維護土地利用規劃的穩定性和土地用途管制的有效性,在將來的立法中,需要更新村民居住權保障機制,即建立以保障城鄉居民居住權為目標的住宅用地制度。
(3)完善宅基地管制機制
宅基地的管制機制的完善,應基于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充分發揮農民集體的主體性,賦予農民集體與其行使所有權相適應的自主決定權;二是更新宅基地規劃與管制機制,政府履行宅基地管理職能主要著眼于宅基地規劃和利用的控制,而宅基地使用權的分配則通過農民集體行使所有權的方式來解決。
與宅基地規劃與控制相關的一個問題是宅基地管制與宅基地使用權流轉之間的關系。在遵循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基本規則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構建適應多功能農業對住宅用地的需求和城鄉融合發展需要的宅基地使用權流轉機制。另外,為應對村莊空心化,探索可行的村莊整治機制。
3.農用地制度改革與發展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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