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與丈夫因感情不和從半年前分居至今。分居不久,我因患某種重病耗盡所有積蓄,且由于無法上班而沒有收入來源。請問:我能否要求丈夫承擔醫療費用? 讀者:劉姝琴劉姝琴讀者:
你有權要求丈夫承擔醫療費用。
一方面,分居并不等于解除夫妻關系。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條規定:“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即離婚必須以完成離婚登記,或者經法院判決、調解離婚且相關文書已經生效為必要條件。而你雖然與丈夫已經分居半年,但因并沒有履行對應程序,決定了雙方的婚姻關系依然存在。
另一方面,分居并不能免除夫妻間的法定義務。《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在你與丈夫并未離婚而彼此又沒有對應書面約定的情況下,你丈夫的收入無疑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非其個人財產。
同時,你與丈夫也沒有約定免除分居期間的扶養義務,即使有過約定,也由于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因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還指出:“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其中所指的扶養義務包括在生活上互相照應,在經濟上互相供養,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為支柱,且始以結婚,終于夫妻關系的解除,是一種不附加其他任何條件,且不能通過協議來解除的法定義務。與之對應,在你患有重病,自身已經無力承擔醫療費用的情況下,你丈夫自然產生“在經濟上互相供養”的義務,即必須向你承擔醫療費用。
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法院 顏東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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