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3月30日電 (記者 趙建華)中國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30日明確了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和全國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考試的有關考試考務費事項。考試考務費的收費標準,都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2015年公布的《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規定執行。
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中心在組織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時,向廣東省司法廳收取考務費,由廣東省司法廳向報考人員收取考試費。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費由廣東省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制定具體收費標準。
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中心收取的考務費收入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全額上繳中央國庫。廣東省司法廳收取的考試費收入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全額上繳地方國庫。
由文化和旅游部在組織全國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考試時,向報考人員收取考試費。全國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考試費收入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全額上繳中央國庫。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收費單位應嚴格執行上述規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并自覺接受財政、價格、市場監督管理、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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