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安鎮某養殖企業的負責人因為‘少寫了幾行字’被處以繳納1.5萬元行政罰款;一家動物保健品企業卻因生產魚類“保健品”被罰3.41萬元,還被沒收了生產設備……”這是前不久,廣東佛山市順德區農業農村局公布得“利劍行動”之“利劍3號”行動中查處的兩起典型案例。
2020年9月2日,順德區農業農村局在“利劍3號”行動執法過程中,發現均安鎮某養殖企業水產養殖用藥記錄不完整。經調查,當事人承認水產養殖用藥記錄不完整一事屬實。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獸藥管理條例》的第三十八條和第六十二條。根據該條例,獸藥使用單位必須遵守獸藥安全使用規定,并建立用藥記錄,否則被責令立即改正之余,還要承擔違法成本——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據介紹,參照《佛山市農業局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漁業)》第123條“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的,記錄不完整、違法程度一般的,責令立即改正、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責令企業負責人對用藥記錄不完整的違法行為進行整改,并作出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按上限處罰是希望涉事企業認真吸取教訓,重視養殖用藥記錄登記,規范養殖行為。同時也希望其他水產養殖企業以此為鑒,科學用藥,完善記錄,健康養殖。”順德區農業農村局相關負責人表示。
公布案例中另一家“栽跟斗”的企業是某動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是順德區農業農村局2020年8月根據群眾投訴線索,對該公司進行檢查,在公司生產車間現場查獲假獸藥“增效××全”2箱、“××解毒散”20箱、“××福爾馬林溶液”128箱。執法人員介紹,這些藥物并非魚類的“保健品”,均含有治療魚病的獸藥成分,企業生產獸藥需要取得《獸藥生產許可證》,但該公司并沒有取得,違反了《獸藥管理條例》的規定。針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順德區農業農村局依法對該企業處以3.41萬元的處罰,并沒收相關產品和生產設備。
據介紹,“利劍3號”行動開展以來,該局以水產養殖為重點開展“鐵腕”執法,加強水產養殖用獸藥及其他投入品的監管,嚴厲打擊使用禁用藥品及其他化合物的行為,區鎮聯動開展多次水產養殖場專項檢查行動,規范漁藥、投入品使用秩序。據統計,自2020年7月“利劍3號”行動啟動至今,順德區農業農村局共出動執法人員198人次、執法車29輛次、檢查水產養殖單位(戶)85家次,抽取水產樣品130個。
“重點檢查是否有使用含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諾氟沙星及其他禁用物質成分的獸藥。檢查是否使用標簽不規范的獸藥,是否有使用說明書標有‘殺蟲’‘殺菌’‘治療’等具有獸藥功能表述的水質改良劑。同時對養殖者生產記錄、銷售記錄、用藥記錄進行檢查。并對未按要求做好用藥記錄的生產企業責令整改,對抽檢不合格的養殖戶依法進行處罰。”該局相關負責人說。
以嚴厲執法震懾違法行為的同時,該局還向廣大養殖企業、養殖戶宣傳科學養殖、規范養殖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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