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公布的紀律處分決定書(〔2021〕26號)顯示,經查明,根據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出具的《關于對金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袁志敏、寧凱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0〕130號)查明的事實,金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發科技”,600143.SH)及有關責任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20年5月18日,公司披露《關于子公司簽訂特別重大合同的公告》稱,控股子公司廣東金發科技有限公司于5月16日收到美國某公司關于KN95口罩的采購訂單,合同金額9.75億美元;雙方簽訂了《貨物買賣合同》,在合同期限內,廣東金發將根據合同約定向買方出售KN95口罩,并約定買方收到廣東金發提供的形式發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廣東金發支付訂單金額40%的前期款項。2020年5月23日、6月11日,公司2次披露《關于子公司簽訂特別重大合同的進展公告》稱,買方因資金歸集及大額支付流程的原因,將遲延支付相關前期款項,公司復函同意延遲支付申請并督促買方盡快完成支付。2020年8月10日,公司披露《關于子公司特別重大合同終止的公告》稱,因買方未按約定支付相關前期款項且未就是否繼續履行合同予以有效回復,雙方簽訂的《貨物買賣合同》終止。根據公司公告,上述合同金額9.75億美元,合同履行預計產生的凈利潤總額占公司2019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0%以上。
另經查明,2020年7月10—11日,買方向公司發來電子郵件表示要取消上述口罩訂單。后續,公司多次嘗試與買方溝通是否繼續履約,但買方一直未予回復。經監管督促,公司在2020年8月14日披露的《關于特別重大合同終止事項監管工作函的回復公告》中,仍未披露前期已收到買方擬終止合同的相關情況。
上交所判定,公司未按規定及時披露重大合同進展,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二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條、第2.3條、第7.5條等有關規定。公司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袁志敏作為公司負責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時任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寧凱軍作為信息披露事務的具體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上述人員的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1.5條、第3.2.2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6.2條、第16.3條、第16.4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的有關規定,上交所決定對金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實際控制人暨時任董事長袁志敏、時任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寧凱軍予以通報批評。對于上述紀律處分,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金發科技成立于1993年5月26日,注冊資本25.74億元,于2004年6月23日在上交所掛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袁志敏為第一大股東,持股5.10億股,持股比例19.83%。
袁志敏自2004年9月1日至今任公司6屆董事長,任期至2024年1月12日;寧凱軍自2009年4月28日至2013年7月26日任公司2屆監事,自2013年7月26日至今任副總經理。
公司2019年年報顯示,袁志敏自2017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任公司董事長。袁志敏,任公司董事長、國家企業技術中心主任。北京理工大學工學碩士。1993年創辦金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4月11日,董事長袁志敏因涉嫌內幕交易公司股票遭證監會調查。2019年6月21日,袁志敏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63號,證監會決定沒收袁志敏及其他相關當事人違法所得32.73萬元,并對袁志敏處以58.91萬元罰款。
寧凱軍自2017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任公司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寧凱軍,任公司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華南理工大學工學博士、高級工商管理碩士、教授級高級工程師,2000年加入公司,曾任產品線總經理、技術總監、技術副總經理。
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披露的《關于特別重大合同終止事項監管工作函的回復公告》稱,本次交易為貨物買賣,買方名稱為Redrock Partners,LLC,系美國注冊企業。公告顯示,合同商談及訂立前后,買方表示不同意將其主體信息及財務資料在中國或其他市場進行公開披露,并且這會影響其是否與本公司簽約交易的決策,即如果公司堅持披露相關信息,其極大可能不會與公司簽約交易。
合同訂立時正是全球疫情防控關鍵時期,防疫物資市場變化非常迅速,大宗交易及其主體的相關信息將可能被市場廣泛關注,而貨物的價格信息更是非常敏感。本次交易訂單金額達9.75億美元,涉及三個月履行期限,并進行了合同鎖價約定,物資后續主要銷往美洲多個國家和地區,一旦披露買方主體及其財務資料等信息,將影響其自身采購判斷及下游銷售政策,相關的信息屬于買方的商業秘密,其不同意進行相關的披露。
如果披露買方主體及相關信息也不利于保護公司商業秘密,且可能影響買方實際履約意愿及行為,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而且可能傳導至市場給有序競爭帶來不利影響。一旦披露買方的主體信息,不能排除全球范圍內其他企業,包括美洲本土企業,向買方尋求以低于本公司的銷售價格,承攬訂單及業務。
公司還稱,公司在確認合同訂單實際已經終止后,及時發布了相關公告,不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時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