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四川省簡陽市人民法院披露兩份刑事判決書,分別揭露了簡陽市水務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投公司)時任財務部部長薛某麗、投資部部長王某的貪污受賄行為。
判決書顯示,薛某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他人索取賄賂158.2萬元、個人收受賄賂435萬元。王某伙同他人索取賄賂48.2萬元、個人單獨收受賄賂30.6萬元,實得54.7萬元。
關于收受賄賂部分,判決書認定了兩人的犯罪事實,同時也揭露了“天價融資服務費”中的貓膩。薛某麗與王某利用水投公司在每筆融資業務中均要支付融資服務費的情況,多次向他人索要財物。
例如判決書中披露,某證券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居間人為水投公司聯系2億元融資服務,水投公司支付820萬元融資服務費,該法定代表人兩次轉賬共計13萬元給予薛某麗。之后該券商還作為債券承銷商參與水投公司發債業務,水投公司在過程中支付1000萬元的債券承銷費以及256。2萬元的融資服務費,該法定代表人再次給予薛某麗合計83萬元的“好處費”。
另外,還有銀行員工作為中介,在水投公司支付融資服務費后向薛某麗行賄。
2016年3月,水投公司以子公司簡陽市新盛林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為融資主體,向A上市銀行成都分行融資0.88億元,楊某作為該行客戶經理具體經辦此筆業務。經與薛某麗商議,楊某聯系某資訊公司與水投公司簽訂總額為712.8萬元的融資服務協議,隨后楊某向薛某麗支付84萬元好處費。
2019年2月,該筆貸款到期后,薛某麗聯系楊某對剩余本金5000萬元進行展期續貸,并向楊某聯系的融資服務公司支付130萬元融資服務費,楊某再次向薛某麗支付26萬元好處費。
值得一提的是,薛某麗兩人并不滿足于被動受賄。2018年年初,在水投公司向B上市銀行成都分行融資1億元過程中薛某麗與王某以公司費用為由,向該銀行成都分行部門負責人忽某索取賄賂30萬元。2019年初,水投公司再次向該銀行融資6500萬元,兩人繼續索賄18.2萬元,兩次贓款被二人私分。
另經法院查明,薛某麗兩人還在融資過程中,虛構融資服務合同,虛增融資服務費,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其中薛某麗伙同他人貪污830萬元,王某伙同他人貪污330萬元,個人實得60萬元。
2020年9月,簡陽市人民法院審理薛某麗一案,判處薛某麗犯貪污罪、受賄罪,數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15年6個月,并處罰金110萬元。同年11月,該法院審理王某一案,判處王某犯貪污罪、受賄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