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深圳監管局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深圳證監局自2020年7月起對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王生物”,000078.SZ)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海王生物存在公司治理規范運作不到位、會計核算不規范、內部控制不完善、公司債券存續管理不規范四方面問題。
一、公司治理規范運作不到位
(一)部分關聯交易未嚴格履行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
2019年度,海王生物與部分關鍵管理人員及關聯企業深圳市容匯醫療發展有限公司發生拆入大額資金的關聯交易。海王生物未嚴格履行審議決策程序和臨時報告披露義務,直至2019年年報才予以披露。
(二)股東大會運作不規范
2017年至2019年,海王生物多次股東大會存在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依規出席或列席、會議記錄不完整等情形。
(三)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不規范
對2018年度配股公開發行證券、2019年非公開發行股票等重大事項,海王生物未按規定填寫內幕信息知情人檔案,也未制作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
二、會計核算不規范
(一)部分銷售收入確認時點不規范
2017年至2019年,海王生物部分醫藥商業流通、醫療器械子公司收入確認以出庫時間而不是以客戶驗收時間作為收入確認時點,與披露的會計政策不符;部分子公司驗收回執單無簽收日期,存在跨期確認收入問題。在共管藥房銷售模式下,海王生物部分子公司存在季度、半年度提前確認收入的情形。
(二)部分返利核算不規范
2017年至2019年,海王生物部分子公司僅在收到或支付返利時入賬核算,存在收入成本跨期確認問題;在供應商返利入賬時,未考慮返利對未售出存貨的影響,全部沖減成本,導致海王生物少計成本,多計利潤;將部分應沖減成本或存貨的供應商返利,計入其他業務收入,影響了毛利率和成本核算的準確性。
(三)部分業績承諾相關核算不規范
2017年至2019年,海王生物對業績補償款的確認和計量未充分考慮支付方的信用風險、貨幣時間價值以及剩余業績承諾期預期利潤的風險等,導致相關或有對價核算不準確,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06)》第五十二條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年)第十九條的相關規定。針對距購買日12個月內未實現業績承諾的標的公司,海王生物在與原股東協商同意調整收購對價的基礎上,直接調整相關長期股權投資及商譽原值的核算方法不恰當。
(四)其他會計核算相關不規范問題
2019年,海王生物個別子公司在采用預期損失率計提應收賬款壞賬準備時,未充分考慮應收賬款貸方余額影響、未嚴格按披露會計政策對醫院客戶進行分類,導致少計提壞賬準備,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十二條、《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應用指南第十一章第三節的有關規定。海王生物將部分應屬財務費用的融資費用計入管理費用核算,導致相關費用列報不準確。
三、內部控制不完善
2019年,海王生物子公司管控不到位,未完全建立與經營管理相適應的財務信息系統,仍有20余家子公司使用的財務信息系統與公司主系統不一致。資金支付相關內控執行不到位,多次存在違反制度規定僅有財務總監一人簽字審批即對外支付資金的情形;現金管理制度執行不嚴格,個別子公司日現金余額多次大幅超過公司制度規定限額;資金管理不到位,存在通過員工個人賬戶取現、部分現金結算返利管理不足等情形。
四、公司債券存續管理不規范
作為公司債券發行人,海王生物通過一般戶劃轉使用相關公司債券募集資金,未在募集資金專戶中存儲、管理和使用募集資金;2017年至2018年,多次出現當年累計新增借款達到規定比例但未依規披露的情形;因統計口徑理解差異,導致2018年7月7日披露的借款余額信息不準確。上述公司債券存續管理行為。
上述情況反映出海王生物規范運作存在問題,影響海王生物相關披露信息的準確性,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相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第二十一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公司債券發行及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等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海王生物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張思民、張鋒、劉占軍三人分別作為公司董事長、經理、時任經理,對相關規范運作和信息披露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和《公司債券發行及交易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五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張思民、張鋒、劉占軍三人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
沈大凱作為公司財務負責人,是公司財務會計工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公司財務相關內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十八條和第五十九條的有關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沈大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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