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參考報》記者從2月9日的民航局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日前《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110號令)廢止,民航外資準入政策按照《外商投資法》《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執行,意味著“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正面清單管理模式調整為“法無禁止即可為”的負面清單模式,是民航外資準入政策的一次重大調整,實現了“非禁即入”的制度型開放,提升了政策透明度。
民航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楊穎介紹說,民航保留公共航空運輸、通用航空、民用機場3個領域的外資準入限制,清單以外的領域,主要通過行業許可和事中事后監管等內外資一致的非歧視方式管理。
為了加快利用外資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鼓勵和引導外資、技術、管理等投向民航重點業務領域,在擴大開放、對外投資準入限制“做減法”的同時,民航還在優惠政策上“做加法”。
據了解,2020年《鼓勵類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民航鼓勵類條目由14條增加到16條,涵蓋了民用機場、通用航空、設備制造、無人機等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