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裁判文書網披露判決書,被告人肖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騙取貸款罪獲刑。
經法院查明,從2013年起被告人肖某與丈夫合股籌備開設“貴州世紀XX酒店”,2012年1月至2016年11月期間,被告人肖某是貴州世紀XX酒店有限公司的實際經營者。
在未取得金融部門批準從事金融業務的許可下,肖某以自己經營的“貴州世紀XX酒店”需要資金為由向親朋好友借款,支付2%至6%不等的利息,并以個人名義向借款人出具借條和簽訂借款合同為借款憑據。
所借資金一方面用于酒店裝璜運營等事宜,一方面用于歸還前期借款本金和支付高額利息。2016年10月被告人肖某資金鏈徹底斷裂,不能支付到期利息以及歸還本金,致使債權人相邀到“貴州世紀XX酒店”追償本息、阻門、在酒店吃住等情形,嚴重影響酒店正常經營,被告人肖某主動向相關職能部門反映并欲求得幫助導致本案案發。
經核實,被告人肖某共向王某、鄧某等146人(已報案)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2.97億元。
此外,被告人肖某還以虛假的《貿易合同》、《裝修合同》等欺騙手段,共騙取遵義市紅花崗區農信聯社等5家銀行資金貸款12筆,共計人民幣4745萬元,案發后他人代為歸還遵義市紅花崗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貸款180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肖某使用虛假的合同向銀行貸款,所借款項小部份用于酒店的經營,多數用于歸還或支付非法吸收資金中個人的本金和利息,且至今不能歸還,擾亂了金融秩序,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被告人肖某行為分別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騙取貸款罪。
鑒于被告人肖某主動要求將其財產用于退賠各被害人,并取得大部份被害人諒解,量刑時可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肖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兩罪合并執行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