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楊文君
事實上,政府采購方式的選擇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但記者欣喜地發現,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對上述問題進行了明確,其第七條規定:政府采購實行限額標準管理制度。對于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按照本法規定的采購方式、程序和信息公開等要求進行采購;對于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未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不執行本法關于采購方式、程序和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
此外,記者了解到,業內人士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強,但一些從業人員仍存在對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刻板、僵化理解和應用的問題。不管適用情形而統一選擇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對此,有聲音強調,對于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在準確的基礎上,不能教條化理解,要結合實際情況靈活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