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藥監局聯合省衛健委和省醫保局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處方藥銷售使用管理的意見》(簡稱“《意見》”),就促進處方藥合理銷售使用、規范處方流轉共享、推動“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做出七條規定。
禁止無方售藥,慢病患者可一次開具12周以內藥品
在促進處方藥合理銷售使用方面,《意見》要求,處方藥應當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零售藥店可憑處方箋、電子處方等作為銷售處方藥的有效憑證,并留存處方,按規定做好銷售記錄。零售藥店應當經藥師審核、核對無誤后方可調配、銷售處方藥,禁止未經藥師審核或未憑處方調配、銷售處方藥。零售藥店應當按照處方調配的相應要求和規程審核、調配、核對處方,并向患者正確說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指導合理用藥。
對于高血壓、糖尿病等疾病診斷明確、病情穩定、需要持續用藥及管理依從性好的慢性病。《意見》提出,對評估后符合要求的慢性病患者,一次可開具12周以內相關藥品。首次長期處方必須在實體醫療機構開具。鼓勵各地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商醫保部門探索出臺慢性病長期處方管理政策,明確可開具長期處方的慢性病目錄、用藥范圍、管理制度、安全告知等要求。
推進醫藥分開,醫師不得要求患者到指定藥店購藥
在規范處方流轉共享方面,《意見》要求,堅持醫療、醫保、醫藥“三醫聯動”,促進醫療機構處方合理流出,推進醫藥分開。醫療機構應按藥品通用名開具處方,并主動向患者提供處方或內設自助設備供患者自行打印處方。
同時,門診患者可自主選擇在醫療機構或零售藥店購藥,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患者憑處方到零售藥店購藥,但醫療機構或醫師不得要求患者到指定藥店購藥。對醫療機構內未能供應的且臨床必需的處方藥,需患者自行購藥使用的,醫師應當開具處方,由患者憑處方到零售藥店購藥。對納入按病種或DRG收付費管理的,不得要求患者在外購藥并另行收費。
鼓勵在線處方,電子處方應確保信息可追溯
一個月前,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了新修改的《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對于公眾關注的網售處方藥問題,征求意見稿規定,在符合“確保電子處方來源真實、可靠,并按照有關要求進行處方調劑審核,對已使用的處方進行電子標記”等條件下,允許通過網絡銷售處方藥。值得注意的是,福建省此次出臺的《意見》也對推動“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做出規定。《意見》要求,要對推進“互聯網+藥品流通”、發展“互聯網+”醫療服務、加強電子處方規范管理。
在推進“互聯網+藥品流通”方面,要積極發揮“互聯網+藥品流通”在減少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促進信息公開、打破壟斷等方面的優勢和作用。引導“互聯網+藥品流通”規范發展,支持藥品流通企業與互聯網企業加強合作,推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培育新興業態。規范零售藥店互聯網零售服務,推廣“網訂店取”、“網訂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鼓勵有條件的地區依托現有信息系統,開展藥師網上處方審核、合理用藥指導等藥事服務。
在發展“互聯網+”醫療服務方面,鼓勵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機構開展在線復診、在線處方等互聯網診療活動,通過自建或第三方平臺,為零售藥店銷售處方藥提供合法的處方來源,方便群眾合法合理用藥。根據《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師應當能夠在國家醫師電子注冊系統中查詢。
在加強電子處方規范管理方面,經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準設置的互聯網醫院或批準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醫師可開具電子處方。電子處方審核、調配、核對人員必須采取電子簽名或信息系統留痕的方式,確保信息可追溯。探索醫療機構處方信息、醫保結算信息與藥品零售消費信息互聯互通、實時共享。強化電子處方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不斷完善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