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即將來臨,“春節加班工資”又成熱門話題。如果務工人員春節期間加班,加班工資怎么算?
今年春節共有7天假期,從2月11日到2月17日。其中,2月12日、13日、14日為法定節假日,2月11日、15日、16日、17日為調休的休息日。以北京市的規定為例,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員工加班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工資基數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不能用調休或補休來替代。在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單位應先安排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工資基數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然而,有不少勞動者特別是某些商業企業或服務行業的職工,往往在春節等節假日加班很難拿到加班工資。用人單位或者只給少量加班補助“意思一下”,或者以調休等方式規避支付加班工資。對勞動者來說,因擔心索要加班費或維權可能會被用人單位“炒魷魚”,不得已選擇忍氣吞聲。
對此,監管部門應主動履職盡責,采取有效舉措,加強對節假日加班的監管,規范和約束用人單位的勞動用工行為,對不足額發放加班工資等勞動違法行為,一經查實要予以嚴懲。同時,敦促用人單位對春節期間留守就業地并加班的員工,及時足額發放春節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