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和訊
1月4日,中國銀保監會連云港監管分局發布了兩則行政處罰決定書,涉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中心支公司 (以下簡稱“永安財險連云港中心支公司”)以及當事人朱兵方,時任永安財險連云港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據調查,永安財險連云港中心支公司涉嫌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間,永安財險連云港中心支公司將510筆合計保費金額141.75萬元的車險直接業務虛掛在4名未與客戶接觸、未參與銷售過程的個人代理名下,累計支付手續費28.45萬元。該4名個人代理人收到上述金額代理手續費后,扣除個人所得稅,通過提取現金、微信轉賬等形式,將剩余27.4萬元返還該公司業務員支配使用。
永安財險連云港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朱兵方,是對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承擔管理和領導責任。
對于以上行為 ,中國銀保監會連云港監管分局決定對永安財險連云港中心支公司予以20萬元罰款;對朱兵方予以警告,并處4萬元罰款。
以下為行政處罰決定書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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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連云港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銀保監罰決字〔2020〕11號
當事人:朱兵方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340722197405******
住址:東海縣牛山鎮海陵東路
職務: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中心支公司 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永安財險連云港中心支公司)涉嫌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經查:
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間,永安財險連云港中心支公司將510筆合計保費金額141.75萬元的車險直接業務虛掛在4名未與客戶接觸、未參與銷售過程的個人代理名下,累計支付手續費28.45萬元。4名個人代理人收到上述金額代理手續費后,扣除個人所得稅,通過提取現金、微信轉賬等形式,將剩余27.4萬元返還該公司業務員支配使用。
永安財險連云港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朱兵方,是對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承擔管理和領導責任。
上述事實,有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營業執照、關于朱兵方職務聘任的通知、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會計記賬憑證、代理手續費發票、虛構中介業務清單、代理合同、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十)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分局決定對朱兵方予以警告,并處4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蘇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連云港監管分局
2020 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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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連云港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銀保監罰決字〔2020〕10號
當事人: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中心支公司
地址:連云港市海州區郁州南路12號萬源花苑B綜合樓合501室
主要負責人:朱兵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永安財險連云港中心支公司)涉嫌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經查:
2019年4月至2020年4月期間,永安財險連云港中心支公司將510筆合計保費金額141.75萬元的車險直接業務虛掛在4名未與客戶接觸、未參與銷售過程的個人代理名下,累計支付手續費28.45萬元。該4名個人代理人收到上述金額代理手續費后,扣除個人所得稅,通過提取現金、微信轉賬等形式,將剩余27.4萬元返還該公司業務員支配使用。
上述事實,有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營業執照、關于朱兵方職務聘任的通知、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會計記賬憑證、代理手續費發票、虛構中介業務清單、代理合同、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十)項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我分局決定對永安財險連云港中心支公司予以20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蘇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連云港監管分局
2020 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