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早年一筆貸款,興城農商銀行三任支行長接連被查。
2021年1月1日,裁判文書網披露葫蘆島市中院判決,遼寧興城農商銀行三名前員工均犯違法發放貸款罪,被法院判處刑罰。
禍起同一筆貸款
判決書顯示,這三人的身份還有一共同點,均擔任過興城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南大山信用社(后改制為“興城農商銀行南大山支行”)主任或行長一職,三人被查的原因均與同多年前埋下的“隱患”有關。
2008年前,常某3、常某4以頂名、壘大戶貸款的方式在興城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南大山信用社進行了多筆貸款。
“壘大戶”指的是通過偽造多個自然人貸款的形式,被特定人歸集資金挪用至其他領域使用的貸款,通俗而言就是許多人貸款集中給一人使用,被銀行認定系違規行為。
2008年6月到2010年4月,被告人趙某龍擔任興城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南大山信用社主任。期間,因常某3、常某4在該信用社的頂名貸款已經到期并無力償還本金,后在上級行人員的要求下,趙某龍違反規定,不嚴格履行職責,明知常某3、常某4借用他人名義頂名貸款歸自己使用,仍安排信貸員辦理轉據貸款,并增發信用貸款,總計違規發放貸款人民幣391.5萬元。
2010年4月到2011年8月,被告人張某江擔任興城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南大山信用社主任;2011年8月到2014年3月,被告人劉某新擔任興城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南大山信用社負責人、主任,興城農商銀行南大支行行長。
任職期間,同樣因為常某3、常某4在該信用社的頂名貸款已經到期并無力償還本金,后在上級行人員的要求下,張某江違規發放貸款430.5萬元,劉某新總計違法發放貸款合計426.9萬元。
上級領導浮出
使得三人迫于壓力違法放貸,這位上級行人員是誰?判決書中揭曉了答案。
2008年底,興城農村信用社董事長李某到南大信用社檢查催收工作情況,趙某龍匯報了常某貸款沒抵押物,利息也沒還,其不同意給貸款辦理轉據。
據趙某龍供述:“李某聽我這么說挺生氣,說別人都能轉你怎么就不能轉,你必須抓緊給辦了。因為李某是我的上級領導,而且我看李某態度這么堅決,我也不敢說別的了。”
另據張某江供述證實:“李某直接跟我說不能干有的是人能干,你自己回去想想,就給我趕出辦公室了。”
事實上,趙某龍、張某江所提到的李某,即為興城農商銀行原董事長李剛。2020年6月,遼寧省紀委監委駐省農信聯社紀檢監察組、葫蘆島市監委通報:遼寧興城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剛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0年4月,張某江經傳喚到案;同月,趙某龍、劉某新在單位領導勸說下,到公安機關投案,三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認為,趙某龍、張某江、劉某新作為銀行工作人員,其在辦理轉貸的過程中,明知貸款的實際使用人是常某3、常某4,仍以他人名義向其發放頂名的轉據貸款,其行為均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經法院判決,趙某龍、張某江、劉某新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趙某龍三任行領導接連違法放貸期間,興城農商行南大支行還有兩名信貸員因存在違法放貸行為。裁判文書網1月1日公布的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遼14刑終286號裁定,王某彥、王某征犯違法發放貸款罪案,二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