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昨日發布青海銀保監局機關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青銀保監罰決字﹝2020﹞39號),陽光一家家庭綜合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光一家”)青海分公司存在未按規定注銷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登記信息違法違規行為,青海銀保監局對陽光一家青海分公司上述行為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行政處罰依據為《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
陽光一家于2011年11月2日成立,注冊資本金10000萬元,公司大股東為北京中關村融匯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100%。
陽光一家大股東有華融資產背景,北京長盛安盈投資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北京中關村融匯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57.28%股份,華融國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持有北京長盛安盈投資中心(有限合伙)99.98%股份,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華融國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76.79%股份。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收回執業證書,并在信息系統中注銷執業登記:
(一)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離職的;
(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資格證書被注銷的;
(三)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因其他原因終止執業的;
(四)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停業、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繼續經營的。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二條: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