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官網昨日披露的2份警示函監管措施顯示,證監會發現深圳信測標準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測標準”)在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過程中,存在未及時披露重要子公司蘇州市信測標準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涉嫌行賄的事項。
信測標準是一家綜合性檢測機構,主要從事可靠性檢測、理化檢測、電磁兼容檢測和產品安全檢測等檢測服務,為汽車、電子電氣產品、日用消費品和工業品等領域的客戶提供檢測報告或證書。
2020年8月11日,信測標準首發上會獲得通過。信測標準擬在深交所募資3.54億元,分別用于“遷擴建華東檢測基地項目”、“廣州檢測基地汽車材料與零部件檢測平臺建設項目”、“研發中心和信息系統建設項目”。
信測標準本次發行的保薦機構是五礦證券有限公司,保薦代表人為王文磊、施偉。
2020年12月24日,按照《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7號)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信測標準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此外,五礦證券有限公司及王文磊、施偉在首次提交的保薦工作報告等材料中,未披露信測標準重要子公司蘇州市信測標準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涉嫌行賄的事項。該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五條的規定。
2020年12月24日,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五礦證券有限公司及王文磊、施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7號)第六十八條規定:
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視情節輕重,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一年內不接受相關單位及其責任人員出具的與注冊申請有關的文件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同時采取三個月到一年內不接受相關單位及其責任人員出具的發行證券專項文件的監管措施:
(一)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齊備或者不符合要求;
(二)擅自改動注冊申請文件、信息披露資料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
(三)注冊申請文件或者信息披露資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實表述不一致且有實質性差異;
(四)文件披露的內容表述不清,邏輯混亂,嚴重影響投資者理解;
(五)未及時報告或者未及時披露重大事項。
發行人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的,中國證監會視情節輕重,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六個月至一年內不接受發行人公開發行證券相關文件的監管措施。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五條規定: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其他從事保薦業務的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的相關規定,恪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其他從事保薦業務的人員不得通過從事保薦業務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保薦業務部門負責人及其他保薦業務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地履行相關義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并對其采取監管談話、重點關注、責令進行業務學習、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認定為不適當人選、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并報告結果、對保薦機構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譴責等監管措施;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深圳信測標準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深圳信測標準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會發現你公司在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過程中,存在未及時披露重要子公司蘇州市信測標準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涉嫌行賄的事項。
按照《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7號)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12月24日
關于對五礦證券有限公司及王文磊、施偉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五礦證券有限公司及王文磊、施偉:
經查,我會發現你們在保薦深圳信測標準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過程中,在首次提交的保薦工作報告等材料中,未披露發行人重要子公司蘇州市信測標準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涉嫌行賄的事項。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五條的規定。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