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裁判文書網(wǎng)披露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遼寧四合正大會計師事務所員工出具虛假證明文件一案作出二審判決。
裁定書顯示,2015年7月,四合正大會計師事務所實際控制人姚某娜受遼寧嘉頤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委托,承諾向其出具能夠滿足銀行貸款要求的虛假審計報告。
最后,姚某娜安排事務所員工馬某慶、孫某寧按照嘉頤公司要求,以虛假財務報表替換審計報告那種真實財務報表的方式,向該公司提供了2012-2014年度的虛假審計報告。嘉頤公司利用三份審計報告,向鞍山銀行申請貸款6000萬元獲準。
對于嘉頤公司而言,這筆“買賣”可謂劃算。經(jīng)查明,嘉頤公司向四合正大會計師事務所支付審計費用3萬元,之后利用這三份審計報告,向鞍山銀行申請貸款6000萬元獲準。
案發(fā)后,海城市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并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判決。法院認定三人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判處姚某娜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萬元;馬某慶、孫某寧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
法院作出判決后,姚某娜向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改判緩刑,但最終被鞍山中院駁回,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