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裁判文書網披露,建昌縣某信用社原主任及信貸員犯違法放貸罪,兩人雙雙獲刑。
經審理查明,2009年4月至2017年3月間,朱某某任二道灣子信用社主任,欒某某任二道灣子信用社任信貸員。
2008年12月至2012年間,被告人朱某某審批發放的首筆借名貸款408.1萬元,朱某某將其中的300萬元投資于王某3的錳礦生意,被告人欒某某經辦的首筆借名貸款31筆合計163.7萬元。
上述貸款經過多次轉據,2015年12月,二道灣子信用社對上述480萬元貸款進行重組。經建昌縣信用聯社審批同意后,2016年1月15日480萬元貸款被重組并發放,用于償還重組的貸款。
在貸款重組過程中,聯社“后臺”相關人員沒有對他項權證的真偽進行核實,二道灣子信用社主任朱某某和信貸員欒某某也沒有對他項權證的真偽進行核實。2017年10月11日,建昌縣信用聯社對480萬元重組貸款進行調查核實時,發現用于抵押的他項權證不是林業部門出具的,是假的,認定責任人為主任朱某某和信貸員欒某某。
2018年6月,朱某某、欒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欒某某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法院一審判決:
被告人朱某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0元;
被告人欒某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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