窨井蓋雖小,但關系到人民群眾“腳底下的安全”。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5件涉窨井蓋犯罪典型案例,突出從嚴懲治涉窨井蓋犯罪,維護公共安全,封住腳下“吃人的嘴”。
此次發布的5件典型案例分別是河北董某明破壞交通設施案,陜西高某民破壞交通設施案,河南張某生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湖北楊某、鎮某輝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山西李某斌盜竊案。
其中有4起是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案件。河南張某生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張某生盜竊窨井蓋的路段,人員往來密集,被告人的行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檢察機關依法將本案由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盜竊罪,改變定性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從嚴懲處涉窨井蓋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湖北楊某、鎮某輝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楊某、鎮某輝為方便其汽車服務店清淤、排污,在未設置任何警示標志、防護措施的情況下,擅自打開人員密集往來的廣場上的窨井蓋,導致一幼童死亡。檢察機關依法將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的過失致人死亡罪,改變定性為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確保準確定罪量刑。
“盜竊人流、車流密集場所的窨井蓋,其侵犯的法益本質上是公共安全,對于此類犯罪行為不能簡單地以盜竊罪來認定。”最高檢第二檢察廳廳長元明說,盜竊罪侵害的是公私財物,行為必須達到當地盜竊罪的起點數額才能定罪,而破壞交通設施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是交通運輸安全和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重大財產安全,故盜竊一只窨井蓋雖然其價值只有一兩百元,不構成盜竊罪,但依法可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交通設施造成嚴重后果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均要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聯合下發《關于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對依法懲治盜竊、破壞窨井蓋等犯罪相關法律適用作出明確規定。
截至10月底,全國共18個省份辦理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共批捕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26件29人,起訴25件33人,開展立案監督1件。
元明介紹,經調研發現,有的地方雖有案件發生,但未依法予以刑事追訴;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不順暢,各方面工作合力有待加強等等。為發揮典型案例示范、引領和指導作用,最高檢發布了此批典型案例。
據悉,檢察機關將進一步加強與公安、法院、行政執法機關以及紀檢監察機關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建立常態化聯絡機制,完善涉窨井蓋相關案件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形成打擊涉窨井蓋刑事案件合力,推動綜合治理。(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記者 李萬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