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12月25日電 (記者 王恩博)中國銀保監會25日發布《責任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官方稱,此舉將進一步規范責任保險經營行為,保護責任保險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更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促進責任保險業務持續健康發展。
隨著發展環境的不斷優化、功能作用的有效發揮,中國責任保險市場規模不斷擴大,經營能力不斷提高,服務經濟社會和輔助社會治理作用逐步顯現,受到各方肯定。但是,責任保險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存在責任保險邊界不斷擴大、社會對責任保險的理解存在偏差、市場行為不規范、保險服務性質及形式有待規范等問題。
此次《辦法》針對責任保險邊界不斷擴大,一方面嚴格責任保險承保范圍,明確責任保險應當承保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不得承保故意行為、罰金罰款、履約信用風險、確定損失、投機風險等風險或損失,另一方面要求保險公司厘清責任保險與財產損失保險、保證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險種的關系,合理確定承保險種。
針對市場上的不規范競爭行為,《辦法》亦劃下“紅線”,明確不得存在未按規定使用經批準或備案的條款費率、銷售誤導、不正當競爭、違規承諾等行為,不得以承保擔保機構責任等形式實質承保融資性信用風險,不得以機動車輛保險以外的責任保險主險或附加險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第六條進一步規范了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明確責任保險應當承保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同時通過負面清單形式,明確不得承保的風險或損失。對此該如何理解?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解釋說,關于“應當承保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該規定與《保險法》中反復強調的“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對第三者造成損害”相一致,避免了第三者的損失并非由被保險人造成,由被保險人與第三者約定該損失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情形。上述規定有利于規范責任保險承保邊界,避免其他風險通過約定轉化為責任保險的可保責任,進而造成險種混亂,形成監管套利。
關于不得承保“履約信用風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規定的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是指以履約信用風險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規定不得承保“履約信用風險”,避免以責任保險名義承保風險較大的信用保證保險,特別是融資性保證保險業務,有利于防范化解風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