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裁判文書網披露范縣人民法院判決書。
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份至2018年9月份,被告人黃某偉在河南范縣農村商業銀行顏村鋪支行任信貸員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騙取單位貸款6筆,共76萬元,并將借款人張某通過其歸還的到期貸款本金中的一萬元據為己有,合計77萬元,用于償還個人欠款、做生意使用等,后無力償還。
2020年6月18日,范縣公安局在濮陽市華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廠區將黃某偉抓獲。
范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黃某偉利用其擔任信貸員發放貸款的便利條件,采取侵吞、騙取等手段,將本單位資金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黃某偉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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