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客戶端12月21日電 據證監會網站21日消息,上海聿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上海證券之星綜合研究有限公司,下稱上海聿莜)因將“薦股軟件”銷售業務委托給不具有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人員代理被處以4827.23萬元罰款。
證監會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提到,上海聿莜系具有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其開發、銷售的Alpha系列、錦囊系列等軟件及以此為基礎或輔助的產品,能夠提供涉及具體證券投資品種的投資分析意見和買賣時機建議,為具有證券投資咨詢服務功能的軟件產品、軟件工具,屬于“薦股軟件”。
2017年4月17日,上海聿莜顧戴路分公司成立,同年9月30日注銷后變更為顧戴路業務點。證監會指出,顧戴路業務點由陳某健實際控制,獨立于上海聿莜,并非上海聿莜的分支機構,陳某健及其控制的顧戴路業務點不具有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
證監會指出,顧戴路業務點的核心業務為銷售“薦股軟件”,其他業務主要圍繞銷售業務開展。該業務點以上海聿莜名義開展業務,通過在網站投放廣告吸引客戶并在微信上向客戶推薦產品的方式銷售“薦股軟件”。然而,該業務點銷售人員在營銷過程中存在夸大、不實、誤導性宣傳,暗示保證收益等行為。
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間,上海聿莜委托陳某健代理銷售“薦股軟件”的銷售收入為25953965.41元,扣除相關稅費后,違法所得為24136166.23元。
證監會認為,上海聿莜將“薦股軟件”銷售業務委托給不具有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陳某健代理,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三款所述的違法行為。
對此,證監會責令上海聿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改正,沒收違法所得24136166.23元,并處以48272332.46元罰款。(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