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29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了關于18批次藥品不符合規定的通告,涉及多個生產企業的11種藥品,其中5種為中藥、4種為注射用針劑,還有2種為復方制劑。為何不合規藥品依然能夠在市場上流通?有專家分析,此次藥品不合規所涉及的問題不僅起源于生產端,也涉及運輸、儲存、銷售等環節,建議需加強全鏈條藥品監管。(12月17日《經濟參考報》)
不合規藥既然能夠“一路暢通”,說明中間阻截作用沒有發揮出來。這提醒我們,藥品監管不僅要緊盯生產環節,流通和使用環節都應該強化監管,便于發現生產環境遺留下來的問題,從而起到查漏補缺的作用,還可以發現流通和使用環節出現的新問題,比如藥品變質等。
此外,藥品生產企業也得強化自身責任,除了要確保生產環節不出現質量問題外,還應該由藥品生產流通的前端向后端實施質量監督與約束,比如發現藥品質量問題及時召回,對藥品流通企業的運輸、倉儲條件提高要求并進行檢查,對末端使用信息進行收集反饋,暢通臨期藥和過期藥回收渠道等。藥品銷售不是一錘子買賣,更全面的售后服務必不可少。
更應該強化的是,醫院等藥品買方的質量監督意識,以便從后端向前端進行質量倒查,第一時間發現問題并促進整改。對于其它普通商品,無論是中間商還是消費者,只要發現質量問題,都會迅速向上反饋并追責,甚至還可以要求多倍賠償。不僅如此,普通商品還建立了先行賠付規則,消費者發現產品質量問題,可以直接要求銷售者擔責,不必去找生產廠家。這既是一種自我保護,又是市場的一個基本規律。然而,藥品這個更需確保質量的特殊商品,反而在質量倒查方面存在不足。
臨床上有一種很常見的現象:當患者或家屬發現藥品或醫療器械存在質量問題,比如在輸液管里發現異物時,醫院的第一反應往往是,輸液管為正規渠道采購,并經過嚴格的檢驗,有產品合格證,以此來證明自己沒錯,并認為即使有錯,那也是生產廠家和質監部門的錯。這背后的邏輯是,醫院作為藥品的買方,對質量沒有倒查責任,在此背景下,患者作為受害者,是告醫院還是告生產廠家,往往會陷入兩難的境地。
藥品流通企業、醫院、藥店等中間主體,雖然不是藥品的最終使用者,但相對于上游的生產廠家而言,又都屬于買方,假如強化了買方的質量監督意識和質量倒查責任,就動員起了一股強大的體系內部監督力量,這是外部監督力量所不能代替的。并且,這股監督力量不僅能夠溯及最前端的生產廠家,而且由于相互之間也構成了買賣關系,也能進行相互監督,這樣一來,不合規藥就容易被及時發現,很難再從上到下“一路暢通”。
(羅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