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天津證監局昨日公布的津證監措施〔2020〕23號顯示,天津中科達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達創投”)在私募基金產品管理過程中,存在未按照合伙協議約定向投資者披露基金運行信息的情形。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責令中科達創投予以改正。
資料顯示,中科達創投成立于2015年10月28日,注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實繳資本300萬人民幣,經營范圍包括投資管理;投資咨詢;商務信息咨詢;企業管理咨詢(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公司股東包括劉向東、謝衛棟、張宇、王晉年,持股比例分別為70%、15%、13%、2%。
相關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天津中科達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天津中科達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產品管理過程中,存在未按照合伙協議約定向投資者披露基金運行信息的情形。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予以改正,你公司應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投資人補充披露基金2019年運行信息,并提示你公司在開展私募投資基金業務過程中,恪盡職守,嚴格落實信息披露要求。你公司應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個月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報告應包括整改措施及其落實情況等內容。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天津證監局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