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7日訊 證監會官網昨日披露了關于對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公國際”)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經查,大公國際存在以下違規事實:部分項目評級模型定性指標上調理由依據不充分或不匹配;未對影響受評主體償債能力的部分重要因素進行必要分析;對個別項目進行復評時,在無相關依據的情況下,對定性指標進行了打分上調,并直接影響模型結果上升一個子集。
上述問題違反了《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三條和第五條的規定。
2020年12月15日,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根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大公國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
取得中國證監會證券評級業務許可的資信評級機構(以下簡稱證券評級機構),從事證券評級業務,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
證券評級機構從事證券評級業務,應當制定科學的評級方法和完善的質量控制制度,遵守行業規范、職業道德和業務規則,勤勉盡責,審慎分析。
《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證券評級機構及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向證券評級機構發出警示函,對責任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責令限期整改。
證券評級機構逾期未改正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不受理由其出具的評級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