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5日訊 12月11日,中國證監會西藏監管局網站公布的關于對西藏華勤互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華勤互聯”,834067)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西藏證監局在現場檢查中發現華勤互聯存在以下問題:
華勤互聯全資子公司北京金色華勤數據服務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累計向華勤互聯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北京金藍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拆借資金1504.30萬元,占華勤互聯2019年末凈資產39.21%。
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61號)第十四條的規定。針對上述違規行為,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61號)第七十七條的相關規定,西藏證監局決定對華勤互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華勤互聯應高度重視上述問題,積極制定整改措施,對存在的問題切實整改,并舉一反三,規范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建立長效機制,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請華勤互聯在收到本決定后30日內向西藏證監局報送整改報告。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華勤互聯前身為西藏達而成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10日,注冊資本2534.4萬,全資控股北京金色華勤數據服務有限公司。2015年11月19日,公司成功掛牌新三板,證券代碼834067,主辦券商為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6月30日,華勤互聯大股東為北京金藍企業管理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44.85%。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與規則等。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61號)第十四條:公眾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及其關聯方以各種形式占用或者轉移公司的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公眾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實施侵占公司資產、利益輸送等損害公眾公司利益的行為。未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或授權,公眾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61號)第七十七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被檢查或者調查對象有義務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對于發現問題的單位和個人,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說明、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立案調查或者移送司法機關。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西藏監管局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8號
關于對西藏華勤互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西藏華勤互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現場檢查中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你公司全資子公司北京金色華勤數據服務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累計向你公司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北京金藍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拆借資金15,042,974.68元,占你公司2019年末凈資產39.21%。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61號)第十四條關于“公眾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及其關聯方以各種形式占用或者轉移公司的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的規定。
針對上述違規行為,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61號)第七十七條的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高度重視上述問題,積極制定整改措施,對存在的問題切實整改,并舉一反三,規范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建立長效機制,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請你公司在收到本決定后30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西藏證監局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