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1日訊 近日,中國證監會云南監管局發布對富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經查,富滇銀行存在以下問題:
一、2020年6月、7月分別制作的富利快線安悅C產品、富利快線天天理財A相關宣傳推介材料由理財銀行部、消費者保護與服務部內設合規風控團隊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合規審查。涉及的宣傳推介材料未經負責銷售業務和合規的高級管理人員檢查,未出具合規意見書。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二、《富滇銀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審計管理辦法》(2020年版)未對審計頻次、審計報告出具時間等進行規定。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八十五條、《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證監會令〔第175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三、富利快線安悅C產品、富利快線天天理財A宣傳推介材料審核要點較為簡略,且多為形式審核要求。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六條、《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59號)第三條至第十五條的規定。
四、富利快線安悅C產品宣傳推介材料使用了“風格穩健”的宣傳用語。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三十五條、《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宣傳 推介材料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59號)第十五條的規定。
五、部分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91號〕)第十條、《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第八條的規定。
此外,云南監管局在現場檢查中還發現,富滇銀行基金銷售業務合規風控人員職責界定,定期向投資人主動提供基金保有情況信息,基金銷售業務考核等工作暫未按照《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及相關配套規則進行規范。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對富滇銀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資料顯示,富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30日,是經中國銀監會批準的,在對昆明市商業銀行進行增資擴股和處置不良資產的基礎上成立的云南省第一家省級地方性股份制商業銀行。
“富利快線”是2014年富滇銀行攜手易方達基金推出的升級版余額理財產品。根據此前相關資料的介紹,富利快線對接的是易方達天天理財貨幣基金A。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云南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28號
關于對富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富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7日至18日,我局對你行基金銷售業務實施了現場檢查。經查,你行存在以下問題:
一、你行2020年6月、7月分別制作的富利快線安悅C產品、富利快線天天理財A相關宣傳推介材料由理財銀行部、消費者保護與服務部內設合規風控團隊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合規審查。涉及的宣傳推介材料未經負責銷售業務和合規的高級管理人員檢查,未出具合規意見書。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二、《富滇銀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審計管理辦法》( 2020年版)未對審計頻次、審計報告出具時間等進行規定。 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八十五條、《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三、你行富利快線安悅C產品、富利快線天天理財A宣傳推 介材料審核要點較為簡略,且多為形式審核要求。違反了《證券 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三十五條 至第四十六條、《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管理暫行 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59號)第三條至第十五條的規定。
四、你行富利快線安悅C產品宣傳推介材料使用了“風格穩 健”的宣傳用語。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 會令〔第91號〕)第三十五條、《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宣傳 推介材料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59號)第十五 條的規定。
五、你行部分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91號〕)第十條、《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第八條的規定。
此外,我局在現場檢查中發現,你行基金銷售業務合規風控 人員職責界定,定期向投資人主動提供基金保有情況信息,基金銷售業務考核等工作暫未按照《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 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及相關配套規則進行規范。?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 措施。你行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